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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普法云课堂”,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有关规定。
主讲人:王文求律师 即墨区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当出现规定的事由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1.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一方因受胁迫而与对方结婚的,婚后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这里应当对“胁迫”的含义予以明确:胁迫通常指以给他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或名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胁迫者可以是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受胁迫者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得已,不情愿地与对方结婚,违背了结婚须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自由原则。因此,双方结婚后,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2.一方违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必须向另一方如实告知,使对方明确知晓其患病情况,以充分考虑是否同意结婚。如患病一方隐瞒病情没有告知对方,那么“受骗方”在结婚后知道其患病情况的,有权申请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