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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即墨区鳌山卫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3500202303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鳌山卫街道 成文日期 2023-05-26
发文字号 鳌字〔2023〕32号 发布日期 2023-05-26
有效性 公文字号 鳌字〔2023〕32号
生效日期 2023-05-26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鳌山卫街道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3500202303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鳌山卫街道
成文日期 2023-05-26
发文字号 鳌字〔2023〕32号
发布日期 2023-05-26
有效性
公文字号 鳌字〔2023〕32号
生效日期 2023-05-26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鳌山卫街道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即墨区鳌山卫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鳌字〔2023〕32号


各单位、各社区、各村庄:

现将《即墨区鳌山卫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鳌山卫街道办事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即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鳌山卫街道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临灾应急处置和灾后抢险救灾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应对。

1.5风险评估

自然成因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主要分布在地形起伏的中低山区和丘陵沟谷地带,受地形、降雨汇水面积、岩石风化程度、山坡堆积物等影响,这些地区是地质灾害的高易发区。另外,受切坡建房、开山修路等人工活动影响的区域,未采取科学有效防治措施的也成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地段,主要分布在姜家白庙村周边。

地震、降雨和融雪、地表水的冲刷、浸泡;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如开挖坡脚、坡体上部堆载、爆破、水库蓄(泄)水、矿山开采等都可诱发崩塌和滑坡。诱发泥石流的外界因素主要是短时间内汇集大量的水源,包括短时强降雨、冰雪融水和水库(池)溃决下泄水体等。

地质灾害显著特点为:(1)隐蔽性强,识别难度大。受认知程度、工作精度和手段的限制,尚有许多地质灾害隐患点未被发现或未被正确认识。(2)突发性强,预警难度大。地质灾害的发生取决于地质地貌、内部应力变化、气象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复杂因素,目前采取群专结合方式开展监测,临发预报的精度不高。(3)破坏性强,处置难度大。危险性大的灾害点一般分布在山区,一旦发生灾害,电力通讯设备、道路往往同时遭到破坏,给抢险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及时到达现场增加了非常大的难度。

地质灾害易发时间:(1)降雨过程中或稍滞后;(2)强烈地震或余震过程中;(3)开挖坡脚过程中或滞后一段时间;(4)水库蓄水初期及河流洪峰期;(5)强烈的机械震动及大爆破后。除地震和人为因素外,地质灾害多发生在6-9月,其次为2-3月。

1.6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由低到高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4个级别。

1.6.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6.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6.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6.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鳌山卫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指挥部”)

鳌山卫街道成立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及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先期及协同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指挥长:街道地质灾害分管负责人

成  员:宣传办、武装部、经发办、教育办、派出所、边防所、民政办、财政所、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交通所、农办、卫生院、应急办、市场监督所、环保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供电所的分管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区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街道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支持;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地质灾害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街道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各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街道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办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应急办主任、自然资源所所长担任。

2.2办公室主要职责

组织落实街道指挥部的决定,起草有关文件、通知;履行应急值守和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和新闻发布、舆情引导工作;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承担街道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应急办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和汇总地质灾害救援情况,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救灾行动;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应急管办牵头,武装部、经发办、派出所、边防所、民政办、自然资源所、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交通所、文宣办、消防救援大队、供电所等部门和事发地社区村庄组成。负责提出具体地质灾害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部署维护救灾现场交通秩序,组织派遣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尽量免遭损毁,避免二次灾害。

应急专家组:由自然资源所牵头,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交通所、卫生院、应急办、环保所和事发地社区村庄组成。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等相关领域专家、相关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研判,向街道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医疗卫生组:由卫生院牵头,经发办、农办、市场监督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组成。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社会治安组:由派出所、边防所牵头,事发地社区村庄及其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办牵头,街道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社区村庄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应急办牵头,经发办、工会、民政办、自然资源所、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交通所、农办、环保所和事发地社区村庄组成。负责根据专家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预案规定,对灾情进行调查核查、损失评估,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认定,对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资金保障组:由财政所牵头,经发办、应急办等部门组成。负责街道救灾应急资金的保障、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社区牵头,民政办、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办、环保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灾害救助,组织社会捐赠,救灾物资调配,因灾房屋倒塌的群众紧急安置,消除环境污染、因灾死亡人员的火化及烈士褒奖、抚恤、补助或补偿等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宣传办: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新闻发布、信息发布、舆情监控和处置等工作。

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即墨部队、预备役等军事力量参加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经发办:负责在应急状况达到触发政府储备粮动用条件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组织企业和专业力量对毁坏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进行抢险抢修;根据区应急办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应急物资调出。

教育办:负责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负责督促指导产权单位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派出所、边防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涉灾群体性事件。

民政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火化等工作。

财政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负责街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资金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所:负责组织指导全街道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气象风险预警等工作,共享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接报信息,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应急办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受损基础设施工程抢修,参与因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交通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害路段抢修和恢复,组织抢修因地质灾害受损毁公路设施,做好灾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农办: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有关农用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做好农业救灾恢复生产;负责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对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评估。

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为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烈士褒奖等工作。

应急办:负责街道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救援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监管领域内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灾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社区村庄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事故调查、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灾区食品、药品的检查和监测工作。

环保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工会: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供电所:负责组织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架设应急抢险供电线路,提供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灾抢险的电力供应。

3预防预警

3.1预防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1各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队伍;健全以村(居)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通过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各级各类隐患点的动态变化,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争取及早发现、主动避让。

3.1.2常规监测信息要定期逐级汇交至街道指挥部办公室,供专家研判和信息共享。应急监测信息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街道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建立和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

3.1.3根据历年突发地质灾害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突发地质灾害形势按年度、月度进行分析预测,以增大提前量,提高主动性,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2预警

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街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由街道指挥部统一领导,自然资源所、应急办共同承担。

3.2.1预警分级

依据实地调查、统计分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3.2.2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主体。由自然资源所牵头,联合应急办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并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分级进行预警。

预警发布形式。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金宏网络、短信平台、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也可组织人员逐户或电话进行通告。

各村庄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3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街道指挥部、各社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①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②启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通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预报区域内的群众,按照防灾明白卡逐项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③通知专家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④检查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调集准备;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①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及时检查和调度防灾工作落实情况,责令有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②通知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和避险场所做好准备,确保随时投入使用;③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④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①撤离群测群防人员;②限制使用有关道路和旅游景点等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场所;③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地质灾害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①关闭有关道路和旅游景点等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场所;②通知专家队伍、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到隐患点附近安全区域待命,随时准备抢险。

3.2.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预警时段内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情况,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经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时段结束后自行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4.1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社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向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的责任主体。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政府、应急及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事发地政府及应急、自然资源部门接报后,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属地政府。

4.2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地质灾害类型、等级、灾害体的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包括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4.3报送流程

4.3.1在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单位、群测群防员、村(居)委会等应立即向事发地社区、应急办、自然资源所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社区、应急办、自然资源所及行业主管部门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上级主管部门。

4.3.2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或出现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政府可越级上报青岛市委、青岛市政府,同时上报即墨区委、区政府。应急办、自然资源所可越级上报青岛市主管部门,同时上报青即墨区委、区政府,上报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1.1事发单位、群测群防员、村(居)委会发现或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按照信息报告流程及时向事发地政府、自然资源所、应急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1.2事发地政府、应急办、自然资源所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应迅速赶赴现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核实险情灾情情况,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1.3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2分级响应

5.2.1小型地质灾害:街道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街道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街道指挥部领导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调动事发地社区村庄、单位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2.2中型地质灾害:街道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街道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街道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地政府、单位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协同处置。

5.2.3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街道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街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协同处置。

5.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街道指挥部批准,组建现场指挥部,由应急办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5.4处置措施

当确认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和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

(2)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4)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做好速报工作,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抢险结束和险情解除;

(6)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上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街道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社区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先期处置。

5.5扩大响应

如果地质灾害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的,由街道指挥部提出建议,经领导同意,向即墨区、青岛市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6应急联动

街道指挥部与周边乡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7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街道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8应急结束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根据上级意见或组织专家会商确认,并参考上述指标,街道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街道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信息发布

6.1.1信息发布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客观。

6.1.2信息发布载体和内容。地质灾害发生后,街道指挥部应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以免引起社会恐慌,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当突发地质灾害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1.3信息发布机构和程序。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由街道指挥部或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时,由即墨区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

6.2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社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事发地社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7.2社会救助

司法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应急办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工会、团工委、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院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3保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调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7.4总结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街道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7.5恢复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事发地社区和街道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包括消防救援大队、由街道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以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

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后,由街道指挥部按照由近至远、先镇后区的顺序,调动综合、专业、志愿者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8.2物资保障

街道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社区要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8.3通信保障

经发办、应急办等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协调通信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街道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8.4交通保障

交通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派出所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5治安保障

派出所、边防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治安防范,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事发地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8.6卫生保障

卫生院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8.7技术保障

街道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8.8生活保障

经发办、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事发地镇街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等工作。

8.9财务保障

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8.10避难场所保障

街道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安置的安全场所。

9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宣传教育和培训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办、自然资源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社区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9.2应急演练

街道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地质灾害易发生社区、依山建筑单位等应经常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疏散及处置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0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应急办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11奖励与责任追究

11.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11.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地质灾害应急: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应急办、自然资源所负责各自相关解释。

12.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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