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扶持意见
即政发〔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即墨区文化产业发展,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培育文化发展新动能,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推动青岛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发〔2018〕27号)文件精神,结合即墨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围绕青岛国际时尚城建设攻势战略部署,以打造“文化即墨”和建设“区域文化承载基地”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创新驱动、项目带动,坚持产业融合、统筹推进,以文化产业为核心,推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城市品质迈上更高层次。
二、扶持原则及范围
自2020年至2022年,区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按照“自愿申报、集中受理、社会公示、绩效评估”的原则扶持各类文化产业发展,凡自2020年1月1日之后在即墨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生产经营,主要成果或技术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其建设实施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和企业纳入扶持范围。
三、扶持内容
(一)扶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1.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引进
(1)对新引进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给予前两年100%房租补贴,第三年给予50%房租补贴。补贴额度结合企业区级主要经济贡献,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注:“重点文化企业”:指文化产业领域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企500强企业、上市公司。
(2)对新引进的文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每年度实现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园区(基地)建设升级
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利用原有资源升级改造
将自然山景、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落、原生态园林以及老街、老工业区、老厂房改造成为文化产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财政补助资金)给予扶持补贴,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的补贴;投资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的补贴,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文化企业争先创优
对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表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扶持发展影视产业
5.鼓励原创影视剧本创作交易
(1)对在我区创作的原创影视(动画)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影视版权交易及纳税发生在即墨区),并通过立项、备案审批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剧本创作企业奖励;如属于反映即墨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我区影视企业购买影视(动画)剧本。对我区影视企业购买剧本(含原创、改编)并经山东省电影或电视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网络大电影(动画)剧本给予5万元奖励,电视剧(动画)剧本给予8万元奖励,电影(动画)剧本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本,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原创电影制作发行
对在即墨区注册并纳税的影视企业,作为前两位出品方或第一生产制作方制作生产的原创电影(动画)作品:
(1)在全国院线、央视电影频道放映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票房突出的作品给予奖励,票房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另行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票房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另行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票房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另行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票房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另行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奖励电视、动画作品播出
(1)在即墨区注册并纳税的影视企业,作为前两位出品方或第一生产制作方所拍摄的电视剧、纪录片(每集3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的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奖励,在非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给予3万元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或在省级卫视一线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给予3万元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在即墨区注册并纳税的影视企业,作为前两位出品方或第一生产制作方所制作、发行的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少儿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给予每分钟1500元的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给予每分钟1000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或在省级卫视一线频道首次播出的,给予每分钟1000元的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优秀影视团队来即墨拍摄
对在即墨区注册并纳税的影视团队在即墨区拍摄影视作品所产生的专业服务、租赁摄影棚、服装道具置景、摄制期间住宿、后期制作等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10%给予补助。每部作品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奖励获奖影视作品
对在即墨区注册并纳税的影视企业,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全省精神文明建设“文艺精品工程”(不含个人奖)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扶持重大即墨题材影视作品
以即墨的历史故事、人文传说为题材,或展现即墨经济社会建设历程、发展成就为题材且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类重大影视作品,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扶持。其中,对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投资额20%的补贴,实际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0%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
(三)扶持发展公共文化产业
11.扶持高端文化活动品牌
对在我区举办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指导,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对引领青岛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12.扶持公共文化展馆建设
在区文化和旅游局、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登记备案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展馆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年度免费开放200天以上,于当年举办公益性艺术展、学术交流等活动,其中举办国家级活动1次或省级活动达到2次给予最高补贴80万元,青岛市级活动达到3次最高补贴20万元,即墨区级活动达到5次最高补贴10万元。单馆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注:“国家级”指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或同级别部委参与主办的文化类活动;“山东省级”指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同级别部厅主办的文化类活动;“青岛市级”指由青岛市委宣传部、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或同级别部局主办的文化类活动;“即墨区级”指由即墨区委宣传部、即墨区文化和旅游局或同级别部局主办的文化类活动。
(四)重点发展音乐产业
13.支持优质音乐产业项目引进
音乐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纳统,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支持音乐高端人才引进
对在即墨区注册并纳税的音乐人才工作室,对即墨区当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达到2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60%的补助;1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的补助。
15.其他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可助推即墨区音乐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四、组织申报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即墨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直各相关部门、镇街、功能区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区文化和旅游局设立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开展。
2.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提出资金申请和奖补方案,兑现扶持资金;区财政局、各镇街(功能区)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落实。
(二)兑现程序
1.通知发布。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次当年度申报通知,组织各项目、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
2.项目申报。各申报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区文化和旅游局,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项目受理。区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项目内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
4.专家评审。区文化和旅游局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准相关扶持额度,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考察情况,出具年度文化产业扶持报告,提出资金申请。
5.资金拨付。区财政局、各镇街(功能区)根据资金使用申请,将资金拨付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兑现。
(三)申报条件
1.申报范围
(1)2020年1月1日之后,工商、税务、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在即墨区、有良好财税信用、对即墨区文化产业发展和地方税收、就业等作出贡献的各类文化企业、项目、园区。企业行业分类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范畴。
(2)在即墨区文化产业建设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对宣传推介即墨文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扶持范围:
(1)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约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偷税漏税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行为的;
(3)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已享受上级或即墨区其他同类的经济发展政策、人才政策的不得申请扶持。
(四)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机构核发的成立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4.项目立项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影视作品播出证明等;
5.获表彰认定的文件、证书等;
6.租房协议、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等;
7.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免费开放公告及开放记录、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场次、视频及图片、媒体报道)等相关材料;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工作保障
(一)即墨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文化产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把关,督促各项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文化产业领域重点人才和重大项目执行《关于实施“1111”人才集聚计划的意见》(即发〔2017〕15号)和《青岛市即墨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即政发〔2018〕4号),保障优质人才、项目顺利入驻落地。
(三)本意见所涉及的奖补企业(项目)能实现地方税收的,奖补资金按所在区域现行体制负担,其余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四)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企业须承诺在即墨区持续开展经营不低于5年,在此期间内迁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即墨区有权收回相关扶持资金。
(五)各相关单位要简化流程,为项目在申报、注册、资金兑现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全面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各申报项目工作顺利进行。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即墨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