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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0100202461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1-26
发文字号 即政办发〔2024〕36号 发布日期 2024-11-26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办发〔2024〕36号
生效日期 2024-11-26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0100202461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1-26
发文字号 即政办发〔2024〕36号
发布日期 2024-11-26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办发〔2024〕36号
生效日期 2024-11-26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的通知

即政办发〔2024〕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即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即政办发〔2023〕3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即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转发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预案体系

青岛市即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镇街(含青岛汽车产业新城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科技创新园发展服务中心、即墨区数字装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即墨国际商贸城管理委员会,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操作方案”)。本预案服从于《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明确接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目标和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的减排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转发,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网信中心、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市即墨区供电公司及各镇街分管同志组成。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监测观测组、污染控制组、宣传报道组、督导检查组。各镇街成立相应的应急响应领导机构。

2.2机构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决策。负责转发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转发辖区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收集、汇总应急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负责转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解除黄色预警信息,转发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

2.2.3监测观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气象局组成,负责区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情况会商,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2.2.4污染控制组分为工业源控制组、移动源控制组、扬尘源控制组。

(1)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市即墨区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确定应急响应限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2)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组成。负责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措施,加强冒黑烟车辆查处,负责运输车辆监管,推动靠港船舶岸电使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

(3)扬尘源控制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分别牵头,各镇街组成。负责督促建筑施工、水务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施工、城市绿化作业和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及建筑垃圾运输和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措施的落实,负责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措施的落实。

2.2.5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牵头,区网信中心、区气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协调新闻媒体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2.6督导检查组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各镇街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2.2.7各镇街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修订完善本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本镇街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3预报预警

3.1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特殊时段受静稳、小风、高湿以及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形成重污染天气。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3.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监测观测

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气象局分别负责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监测数据收集处理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3.4预警转发、解除与调整

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转发青岛市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青岛市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青岛市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青岛市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黄色预警信息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转发黄色预警信息和启动Ⅲ级响应信息;接市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转发橙色预警信息和启动Ⅱ级响应信息;接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的通知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转发红色预警信息和启动Ⅰ级响应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总体减排要求

4.3.1动态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各镇街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进行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3.2应急减排比例

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按照有关要求执行,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4.4应急响应措施

4.4.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其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同时应满足青岛市的有关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企业按照《指南》等文件要求,建设车辆门禁系统,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4.4.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4.4.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4.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区、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区、镇街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结合当日气象条件,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每天增加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其他减排措施。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区、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区、镇街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区、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区、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区、镇街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依法依规按程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5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6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4.6.1青岛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或调整预警等级,区应急指挥部应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各成员单位每日要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区应急指挥部每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报告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

4.6.2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转发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进行总结。

4.6.3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各成员单位评估结果应在3月底前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进一步完善区、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转发、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

5.2经费保障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观测、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5.3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信息联络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和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和区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6信息发布

6.1应急预案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需修订应急预案(方案)或调整应急减排清单的镇街及其他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和区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6.2预警信息转发

6.2.1转发信息。区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转发青岛市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6.2.2转发形式。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6.2.3转发组织。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转发,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开展工作;宣传部门在区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下做好新闻宣传,重要信息发布经区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审核后对外发布;区网信中心负责舆情引导处置。

6.2.4发布时间。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7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各镇街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转发、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各镇街应急演练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宣传报道组和各镇街应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宣传,及时、准确转发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各镇街和其他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学习有关知识和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预案备案

本预案向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各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应向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即墨大队备案。

8.4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10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即墨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附件

青岛市即墨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

成员单位

职责

1

区委宣传部

组织本区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

2

区网信中心

负责舆情监控和舆情引导处置,加强正面引导。

3

市生态环境局

即墨分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制定和更新工业源减排清单和减排措施,指导企业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督促各镇街落实限排、限产、停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配合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等部门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4

区教育和

体育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5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督促各镇街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3.协调通信企业,保障通信畅通。

6

市公安局

即墨分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重型柴油货车。

3.按照上级要求,适时调整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导检查限行执行情况。

4.牵头组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7

区财政局

为区级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

区自然资源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落实裸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和加强矿山面源管控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9

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制定和更新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督促落实建筑、市政、公用、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停工措施。

3.督促落实城区主次干道机扫、洒水,施工工地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和洒水(或冲洗)作业。

4.督促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园林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0

区综合行政

执法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依法查处建筑废弃物未密闭运输。

11

区交通运输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落实易产生扬尘港口码头作业的停工措施,监督港口码头落实应急运输响应;落实港口码头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配合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

3.督促落实国省道(公路)的机扫、洒水作业。

4.依法查处道路洒漏车辆。

12

区水利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落实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停工措施。

13

区气象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14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市即墨区供电公司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电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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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

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编修本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区级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和更新本镇街各类污染源清单和减排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保障本区域内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发布应急响应措施的信息。

备注:各成员单位在完成以上职责任务的基础上,需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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