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即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即政办发〔202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即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即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青岛市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加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国卫办监督函〔2019〕56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青岛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试行)的通知》(青编〔2021〕10号)等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推进职业病防治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实施、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职工群众自我保护、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部门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基本建成区、镇(街)和功能区两级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体系,理顺职责分工、设定职能边界,形成职业健康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镇(街)、功能区属地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的工作机制。各镇(街)、功能区明确行使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巡查职能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全区职业健康监管水平明显提升,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属地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各镇(街)、功能区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属地责任,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各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区直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舆情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开展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预防工作;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照职责分别提供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救助。
区财政局: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实施的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督促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相关情况,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工伤保险条例》,做好职业病病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落实的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宣传培训教育,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
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区卫生健康局督促矿企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矿山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房地产、市政工程建设等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公路建设施工养护、机动车维修等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饲料生产、畜牧养殖业等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区卫生健康局:承担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民生工程,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全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防范和风险化解工作;负责全区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等工作;协调现患职业病人医学随访和救治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急性工业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产业政策,配合落实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等职业病防治要求;协助提供建设项目有关数据信息,配合区卫生健康局摸清全区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底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辖区内生产和销售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个体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三无”产品,督促经营者向使用者提供规范的中文说明书。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负责加强对各类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使用的放射性设施及射线装置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进行处罚。
区总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本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2.各镇(街)、功能区职责分工
(1)履行职业健康属地管理责任,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职业卫生工作,明确一个职能机构(镇街政府和功能区直属部门,能够对辖区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如:应急办等)和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健康工作,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2)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职业健康管理状况,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巡查监管、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的宣传、告知。
(3)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
(4)强化对辖区内职业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协同区卫生健康局做好辖区内职业病群发事件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防范和风险化解工作。
(5)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6)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开展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文书送达等工作。
(7)落实辖区内职业危害摸底调查、职业病危害申报、专项治理、专项行动等专项任务,并做好汇总、总结、上报工作。
(8)协助开展辖区内职业健康类举报投诉、疑似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超标等情况的调查与核查工作。
(9)协助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病专项调查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1.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力量。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职职业卫生管理队伍;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企业单位负责职业健康工作人员登记表,由企业所在地镇街、功能区收集整理)。
2.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制度,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
3.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开展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要求进行定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5.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证劳动者获得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6.加强职业健康防护。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1.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对未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互通。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及时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告知相关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等单位在受理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设立申请时,应当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区卫生健康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压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成立即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镇(街)、功能区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责任部门承担本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巡查职责。
(二)加大经费投入
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职业病监测报告、风险评估、质量控制、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积极支持各级职业病专业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确保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三)加强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全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中心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力量,提高专业监管人员比例。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管知识培训、实践训练,针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提高从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相关人员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能力和水平。各镇(街)、功能区要充分整合、统筹使用安全生产网格员、专职网格巡查员等队伍,实现综合网格管理,原从事职业健康监管的人员原则上应继续承担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
(四)加强监督执法
创新监管手段,不断完善监督执法机制,探索建立职业健康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模式,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接触危害人员较多、职业病危害严重、新发职业病病例用人单位为监督执法重点,实现精准执法。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对工艺落后、危害严重、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坚决防范和遏制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促进机构规范执业,保证服务质量。探索建立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健康违法行为或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处理。要强化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督促企业防控责任落实,加快提升我区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区职业病防治形势稳定向好。
附件:青岛市即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青岛市即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王新双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陆钧林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 王 刚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有积 区发展和改革局二级调研员
韩美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级调研员
傅宗伟 区民政局四级调研员
孙丕辉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
陈绪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级调研员
时辉远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周铭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徐德国 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
郑瑞波 区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副处级领导干部
陈敬国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华 玉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于永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高级主办
刁艳艳 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韩吉明 区总工会党组成员
李晓琳 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张明池 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赵本启 青岛汽车产业新城管委副主任
孙英坚 青岛科技创新园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兰宗鑫 区数字装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居平 青岛大沽河流域国家农业科技园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乔仁生 青岛鳌山湾未来城管委副主任
栾欠清 国际商贸城党工委副书记
刘绍山 国际陆港管委副主任
蓝 刚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副大队长
胡君婧 环秀街道三级调研员
徐法强 通济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副主任
张 鹏 潮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于振壮 北安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副主任
康学法 龙山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副主任
王振华 龙泉街道党工委委员
李海涛 鳌山卫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王 萍 温泉街道党工委正处级组织员
时湛远 大信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任文波 灵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范延旭 蓝村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
宫宜徽 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副主任
王绍帅 田横镇人大副主席
李海燕 金口镇副镇长
李绍梅 段泊岚镇人大副主席
孙方良 移风店镇党委副书记
薛 涛 通济新经济区管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陆钧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