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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0100202354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28
发文字号 即政办发〔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03-28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办发〔2023〕9号
生效日期 2023-03-28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0100202354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28
发文字号 即政办发〔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03-28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办发〔2023〕9号
生效日期 2023-03-28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即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即政办发〔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即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即政办发〔2015〕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即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即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即墨区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临灾应急处置和灾后抢险救灾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应对。

1.5风险评估

即墨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主要分布在通济街道、鳌山卫街道、温泉街道、田横镇等镇街。崩塌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通济街道马山,我区东部镇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均有分布。

自然成因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主要分布在地形起伏的中低山区和丘陵沟谷地带,受地形、降雨汇水面积、岩石风化程度、山坡堆积物等影响,这些地区是地质灾害的高易发区。另外,受切坡建房、开山修路等人工活动影响的区域,未采取科学有效防治措施的也成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地段,主要分布在鳌山卫姜家白庙村、田横镇农林村周边。

地震、降雨和融雪、地表水的冲刷、浸泡;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如开挖坡脚、坡体上部堆载、爆破、水库蓄(泄)水、矿山开采等都可诱发崩塌和滑坡。诱发泥石流的外界因素主要是短时间内汇集大量的水源,包括短时强降雨、冰雪融水和水库(池)溃决下泄水体等。

地质灾害显著特点为:(1)隐蔽性强,识别难度大。受认知程度、工作精度和手段的限制,尚有许多地质灾害隐患点未被发现或未被正确认识。(2)突发性强,预警难度大。地质灾害的发生取决于地质地貌、内部应力变化、气象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复杂因素,目前采取群专结合方式开展监测,临发预报的精度不高。(3)破坏性强,处置难度大。危险性大的灾害点一般分布在山区,一旦发生灾害,电力通讯设备、道路往往同时遭到破坏,给抢险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及时到达现场增加了非常大的难度。

地质灾害易发时间:(1)降雨过程中或稍滞后;(2)强烈地震或余震过程中;(3)开挖坡脚过程中或滞后一段时间;(4)水库蓄水初期及河流洪峰期;(5)强烈的机械震动及大爆破后。除地震和人为因素外,地质灾害多发生在6-9月,其次为2-3月。

1.6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由低到高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4个级别。

1.6.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6.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6.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6.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及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先期及协同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和各镇街分管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支持;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地质灾害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各镇街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办公室主要职责

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起草有关文件、通知;履行应急职守和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指导各镇街编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和新闻发布、舆情引导工作;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和汇总地质灾害救援情况,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救灾行动;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民武装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组成。负责提出具体地质灾害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部署维护救灾现场交通秩序,组织派遣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尽量免遭损毁,避免二次灾害。

应急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组成。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等相关领域专家、相关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研判,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组成。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及其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镇街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组成。负责根据专家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预案规定,对灾情进行调查核查、损失评估,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认定,对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区级救灾应急资金的保障、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镇街牵头,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灾害救助,组织社会捐赠,救灾物资调配,因灾房屋倒塌的群众紧急安置,消除环境污染、因灾死亡人员的火化及烈士褒奖、怃恤、补助或补偿等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新闻发布、信息发布、舆情监控和处置等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即墨部队、预备役等军事力量参加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在应急状况达到触发政府储备粮动用条件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组织企业和专业力量对毁坏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进行抢险抢修;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应急物资调出。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负责督促指导产权单位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本区工业企业重要抢险物资的生产调度,负责协调通讯公司做好通讯保障应急,确保区指挥部和抗灾抢险的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涉灾群体性事件。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火化等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负责区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资金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气象风险预警等工作,共享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接报信息,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受损基础设施工程抢修,参与因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害路段抢修和恢复,组织抢修因地质灾害受损毁公路设施,做好灾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加固因地质灾害损坏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局管护的水利设施;依法加强河道管理,督导有关单位清除河道内阻洪障碍物;做好全区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有关农用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做好农业救灾恢复生产;负责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对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评估。

区商务局:负责协助指导受灾区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A级旅游景区(点)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经营场所游客疏散;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为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烈士褒奖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救援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监管领域内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灾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镇街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事故调查、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灾区食品、药品的检查和监测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实时监测预报。参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会商和等级预报发布。

区总工会: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架设应急抢险供电线路,提供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灾抢险的电力供应。

各镇街: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负责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负责辖区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和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保障临时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负责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善后恢复工作;负责辖区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核实研判,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和灾情统计。

3预防预警

3.1预防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1各镇街、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及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队伍;健全以村(居)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通过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各级各类隐患点的动态变化,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争取及早发现、主动避让。

3.1.2常规监测信息要定期逐级汇交至区指挥部办公室,供专家研判和信息共享。应急监测信息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建立和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

3.1.3根据历年突发地质灾害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突发地质灾害形势按年度、月度进行分析预测,以增大提前量,提高主动性,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2预警

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由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共同承担。

3.2.1预警分级

依据实地调查、统计分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3.2.2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主体。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并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分级进行预警。

预警发布形式。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金宏网络、短信平台、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也可组织人员逐户或电话进行通告。

各镇街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3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各镇街应当采取以下措施:①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②启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通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预报区域内的群众,按照防灾明白卡逐项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③通知专家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④检查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调集准备;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①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及时检查和调度防灾工作落实情况,责令有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②通知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和避险场所做好准备,确保随时投入使用;③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④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①撤离群测群防人员;②限制使用有关道路和旅游景点等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场所;③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地质灾害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①关闭有关道路和旅游景点等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场所;②通知专家队伍、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到隐患点附近安全区域待命,随时准备抢险。

3.2.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预警时段内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情况,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经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时段结束后自行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4.1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镇街、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向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的责任主体。特殊情况下,事发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属地政府。

4.2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地质灾害类型、等级、灾害体的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包括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指挥部、区政府报告。

4.3报送流程

4.3.1在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单位、群测群防员、村(居)委会等应立即向事发地镇街、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镇街、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上级主管部门。

4.3.2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或出现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区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可越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上报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2-88531463

区自然资源局值班室电话:0532-58551700。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1.1事发单位、群测群防员、村(居)委会发现或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按照信息报告流程及时向事发地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1.2事发地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应迅速赶赴现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核实险情灾情情况,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1.3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2分级响应

5.2.1小型地质灾害: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领导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调动事发地政府、单位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2.2中型地质灾害: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地政府、单位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协同处置。

5.2.3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区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协同处置。

5.3指挥与协调

5.3.1小型地质灾害: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小型地质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区指挥部指挥长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协调处置。

5.3.2中型地质灾害: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指挥部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中型地质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协调处置。

5.3.3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跨区(市)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由青岛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处置。

青岛市、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领导下开展中大、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

5.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区指挥部批准,组建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5.5处置措施

当确认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和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

(2)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4)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做好速报工作,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抢险结束和险情解除;

(6)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上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区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先期处置。

5.6扩大响应

如果地质灾害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领导同意,向青岛市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区指挥部与周边区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8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9应急结束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根据上级意见或组织专家会商确认,并参考上述指标,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信息发布

6.1.1信息发布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客观。

6.1.2信息发布载体和内容。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应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以免引起社会恐慌,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当突发地质灾害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1.3信息发布机构和程序。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由区指挥部或区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时,由青岛市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

6.2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事发地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

7.2社会救助

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3保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调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7.4总结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区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7.5恢复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事发地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包括区消防救援大队、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以驻即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

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后,由区指挥部按照由近至远、先镇后区的顺序,调动综合、专业、志愿者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8.2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镇街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8.3通信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协调通信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8.4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治安防范,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事发地镇街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8.6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8.7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8.8生活保障

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事发地镇街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等工作。

8.9财务保障

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8.10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安置的安全场所。

9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宣传教育和培训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9.2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地质灾害易发生镇街、依山建筑单位等应经常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疏散及处置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0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街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1奖励与责任追究

11.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11.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地质灾害应急: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各自相关解释。

12.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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