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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0100202237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1-21
发文字号 即政办发〔2022〕32号 发布日期 2022-11-2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办发〔2022〕32号
生效日期 2022-11-2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0100202237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1-21
发文字号 即政办发〔2022〕32号
发布日期 2022-11-2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办发〔2022〕32号
生效日期 2022-11-2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即墨区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即政办发〔2022〕32号


各有关单位:

《即墨区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 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即墨区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实施细则

为充分体现海域资源价值,规范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情形

即墨区人民政府海域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下列用海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养殖、工业、旅游娱乐、城镇建设等类型的经营性用海;

(二)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

(三)因海域闲置、欠缴海域使用金、无人继承、到期后未申请续期等原因被地方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再次出让的海域。

二、出让形式

出让形式以拍卖、挂牌方式为主。以满足特定开发目标为条件或对海域使用者资格由特别限制条件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出让。

(一)招标出让,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买,以最高应价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三)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的期限将拟出让海域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地点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最高报价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三、出让主体

青岛市即墨区海洋发展局(以下简称“出让人”)。

四、出让承办单位

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具备网上出让条件时,实行网上出让)。

五、出让流程

(一)前期准备

1.出让人将拟出让海域使用权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拟出让海域使用权基本情况、拟出让期限等内容,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2.出让人组织对拟出让海域进行现场调查、权属核查及利益相关者协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委托相应资质机构开展海域价值评估等前期工作,根据相关成果及有关部门意见编制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海域相关情况(包括海域位置、现状、界址、面积、用途、用海方式、用海类型、使用年限和相关规划符合性等)、出让方式和出让程序、出让价款、海域使用论证及专家评审情况、利益相关者处理情况、海域价值评估情况等内容。

3.出让人应根据已批准的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海域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投标或竞买资格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二)发布公告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包括:

1.出让人信息;

2.出让海域基本情况;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投标、竞买保证金;

4.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提交投标或者竞买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

6.出让的时间、地点及出让方式;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交易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条件的,组织其参加投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并对最终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出具确认文件。

(四)订立合同

中标人按照《成交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与区海洋发展局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内到税务部门缴纳海域出让价款。

(五)出让结果公布

海域使用权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政务网等网站公布。

(六)权证办理

中标人持海域出让价款缴纳凭证、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宗海图、资信证明等材料办理海域确权、申请不动产权登记。

六、其他说明

(一)拟出让的海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海洋生态红线要求;

2.界址、面积清楚,无权属争议,无利益纠纷或相关利益者已协调完毕;

3.基本用途、用海方式明确。

(二)出让人应当以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或挂牌的起始价(出让底价),以及投标、竞买保证金。起始价以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结果为基础,不得低于按相关规定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与出让所需费用的总和。

(三)出让所需费用包括:公示费、公告费、利益相关者补偿费、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域价值评估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四)其他事项遵照《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两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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