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即墨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即墨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即墨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海洋强国战略思想,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各类“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含玻璃钢快艇、摩托艇、橡皮筏、泡沫筏、木质船、自制浮排、浮漂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应急字〔2021〕149号)和青岛市海洋发展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海发〔2022〕12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2022年8月中旬组织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对非法从事渔业生产、客货运输、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海上“三无”船舶进行严厉打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实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盯当前涉海涉渔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依法查处“三无”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推动海上生产秩序持续好转。
二、任务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统筹调度,精心安排执法力量下沉一线,以“同步展开、齐心发力、联合处置”为攻坚作战方略,赴海上、港口、码头、岸线、停泊点及锚泊水域,加大执法频次与力度,开展“起底式、拉网式、全覆盖”执法巡查,实施“逐港逐船、核查认定、定点清理”方式,坚决“管住源头、斩断链条、一律严办”,依法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防范化解海上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海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海上生产秩序和沿海地区安全稳定。
三、组织领导
成立即墨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专班,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海洋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融媒体中心、即墨海事处、青岛海警局即墨工作站、沿海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见附件1)。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海洋发展局,负责“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协调、督导推进等工作。
沿海各镇街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召开专题党政联席工作会议,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教育和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6月中旬完成)。沿海各镇街、各单位要坚持把打击“三无”船舶法制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贯穿于整个专项行动全过程,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引导,组织力量深入沿海社区、渔村、港口、码头等场所悬挂横幅,张贴通告,大力宣传违规制造、交易和使用“三无”船舶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危害,形成严厉打击和高压震慑氛围。沿海各镇街负责全面摸排辖区内“三无”船舶,填写摸排检查台账(见附件4),每个镇街设立1-2个集中扣押点用于扣押看管“三无”船舶。
(二)认定扣押阶段(6月中旬至7月中旬完成)。区政府成立“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由海洋发展、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海警等部门组成)。由沿海各镇街牵头,联合认定小组组织执法力量配合镇街,开展联合行动。对摸排发现的“三无”船舶,经现场联合认定后,由镇街负责组织力量对“三无”船舶进行集中拖带、吊装、运输至指定扣押点看管,依次进行登记编号、认定意见书(见附件5)和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6)。
(三)核实处理阶段(7月中旬至8月中旬完成)。各相关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三无”船舶进行核实认定,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五、认定原则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
(一)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
(二)所有船舶证书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自行终止生产的;
(四)船舶系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的;
(五)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
(六)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严重不符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海、港、岸现场排查。各执法单位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海上、港口、岸线巡查,对发现的“三无”船舶,及时固定证据、统一登记造册,并扣押至指定区域集中存放看管;对在我区港口停靠的外地船舶,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按照本方案中“三无”船舶的认定原则进行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置。(责任单位:区海洋发展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即墨海事处、青岛海警局即墨工作站、市场监管局,沿海各相关镇街)
(二)强化镇街、村庄实地排查。以镇街、村庄为单位,开展“三无”船舶全面排查,对无法确认身份船舶和来历不明的船舶,由渔政、交通运输、海事、海警等机构依法采取禁止离港、扣押回港、指定地点停靠等强制措施,严密查验、调查取证,对经查属实的“三无”船舶,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区海洋发展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即墨海事处、青岛海警局即墨工作站,沿海各相关镇街)
(三)强化船舶修造企业实地排查。加大对船舶修造企业执法检查,依法核查企业生产销售台账,对非法造船、非法修船以及沙滩造船、庭院造船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全面整治。一经发现建造、改装和维修“三无”船舶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置。(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海洋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即墨海事处,沿海各镇街)
(四)强化港口码头源头治理。加快港口安全设备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完善港口智慧平台建设,实时掌控进出港口船舶、车辆的信息和流向。严禁“三无”船舶进出港口,严禁为“三无”船舶提供加水、加油、加冰等服务。一经发现港口管理人员擅自接收“三无”船舶进港补给,立即进入调查程序,依法没收“三无”船舶,并对港口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区海洋发展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即墨海事处、青岛海警局即墨工作站,沿海各相关镇街)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督查机制。区政府成立督查小组(由公安、海洋发展、交通运输等单位组成),负责定期督导属地镇街、村庄履职尽责情况,以实地查看、调研和暗访等形式,督查了解辖区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履职不力、敷衍塞责、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现象坚决予以通报批评。
(二)保障整治经费。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三无”船舶的拖带、吊装、运输、场地租赁、看护、拆解等各环节产生的费用,由属地镇街先行垫付。专项行动结束后,区财政局、海洋发展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成立审核小组,对专项行动费用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实际费用由区财政列支并按程序拨付。
八、工作要求
(一)压实各方责任。按照“镇街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沿海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是清理整治“三无”船舶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摸清底数,集中上岸,集中看管,集中拆解;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好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配合好镇街做好“三无”船舶认定没收、核查处理工作,坚决打赢全区清理整治“三无”船舶攻坚战。
(二)完善协作机制。沿海各镇街、各单位要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强化部门联动、区域联动、陆海联动、线内线外联动、港口码头联动、行刑联动,织密织牢打击管控网,真正形成各领域、各环节严抓严管严督工作合力,确保查处“三无”船舶工作无缝链接。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坚持以案释法,通过典型案例加强教育引导,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及时公布举报电话,保护好举报人隐私,发动群众揭发“三无”船舶线索。
(四)做好舆情处置。针对可能出现的舆情,沿海各镇街、各单位要细化信息收集、宣传引导、信访接待、应急处置等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化解风险,确保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稳步有序,牢牢守住社会稳定底线。
(五)依法严格办案。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程序办案,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证据。对发现的“三无”船舶大案要案,要做到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处置,达到效果最优化。
(六)及时报送信息。要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各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做好工作对接,每月5日前向专班办公室报送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等情况,随时报送相关数据(见附件7)和经验做法,第一时间报告重大案(事)件、重要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于8月25日前向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七)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泄露工作秘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对涉嫌收受贿赂渎职失职工作人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 即墨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 关于严厉打击和查处“三无”船舶的通告
3.“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4.“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摸排检查登记台账
5.“三无”船舶联合勘验初步认定意见书
6.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7.“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即墨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石 磊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徐永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胡振伟 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
衣志杰 区商务局局长
万吉慧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新兆 区海洋发展局副局长
刘玉辉 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李纯德 区财政局工会主席
兰忠孝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二级高级警长
高 宁 青岛市海事局即墨海事处处长
高源祥 青岛海警局即墨工作站站长
王 健 鳌山卫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晓磊 温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新鹏 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副主任
王晓雷 田横镇镇长
王建宁 金口镇镇长
专班办公室设在区海洋发展局,刘新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关于严厉打击和查处“三无”船舶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各类涉海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海上安全生产作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从即日起至2022年8月中旬开展查处“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三无”船舶在我区管辖海域、港口码头、通海河道航行、停泊、作业。
二、“三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查处的“三无”船舶,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罚款、没收拆解等行政措施。
四、对经公告无人认领的“三无”船舶,将移交属地镇街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五、套用合法或伪造船名船号、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船舶,均按照“三无”船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查处“三无”船舶过程中,对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和欢迎社会各界踊跃举报“三无”船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给予奖励。
举报和监督电话:
即墨区海洋发展局:0532-58551500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0532-66583590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0532-88553641
青岛海事局即墨海事处:0532-5866362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
人 员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手 机 | 办公电话 |
分管领导 | |||||
执法机构负责人 | |||||
联络员 |
说明:此表请于6月15日前通过金宏报送至“即墨区海洋发展服务中心渔政渔港管理科”
附件4
“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摸排检查登记台账
年 月 日
编号 | 船舶所有人 | 身份证 | 材质 | 用途类型 | 船长(宽) | 主机功率 | 停泊位置 | 联系电话 | 本人签字 |
填表人:
此表于6月15日前报送至通过金宏报送至“即墨区海洋发展服务中心渔政渔港管理科”
附件5
“三无”船舶联合勘验初步认定意见书
编号: 镇(街)第 号
船舶登记 | □上交 □查获 | 上交/查获时间 | 年 月 日 | 责任单位 | ||
船舶 所有人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是否本地居民 | □是 □否 | ||||
上交/查获区域 | 船舶用途 | 船舶所有人签字 | ||||
现停靠地点 | 手机号码 | |||||
船舶勘验 | 船舶 情况 | 船长 | 米 | 船宽 | 米 | |
主机功率 | 千瓦 | 主机型号 | ||||
证书证件 | □有 □无 | 船体材质 | □钢质 □木质 □玻璃钢 □其他 | |||
认定三无船舶情形 | □1.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 □2.所有船舶证书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3.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自行终止生产的; □4.船舶系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的; □5.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 □6.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严重不符的; □7.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
请在符合认定“三无”船舶情形方框内打√。 | |||||
初步认定意见 |
经现场勘验和比对,初步认定该船为“三无”船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置。
即墨区“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 年 月 日 | |||||
认定成员签字 |
海洋发展: 公安: 海事:
交通运输: 海警:
|
说明:此表右上角填写“责任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面打印
附件6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件名称 | |||||
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1.受送达人应如实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受送达人自行提供了电子邮箱地址并签名确认的视为已同意电子送达方式。2.受送达人拒不提供地址的,自然人的以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为送达地址。3.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直至有关事项办理完毕。4.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主动、及时书面告知属地相关主管单位。5.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行政处罚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当事人 | 送达地址 | ||||
收件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本人已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 签名: | ||||
邮政编码 | 其他联系方式 | ||||
委托代理人提供送达地址 | 代理人 | 1. | 2. | ||
送达地址 | |||||
收件人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当事人、代理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 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充分了解(听明白)本确认书的上述告知事项,提供了上述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准备、有效的。 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办案机构工作人员 |
签名: |
附件7
“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统计表
单位 | 派出执法人员 (人次) | 派出车辆(车次) | 行程 (公里) | 派出执法船艇 (艘次) | 航程 (海里) | 检查渔港码头(处) | 检查船厂(个) | 检查船舶(艘次) | 发现“三无”船舶(艘) | 查处违规案件(起) | 罚款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