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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0100201868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5-10
发文字号 即政办发〔2018〕49号 发布日期 2018-05-10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办发〔2018〕49号
生效日期 2018-06-10 废止日期 2021-12-31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MDR-2021-0020002
索引号 37021500100201868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5-10
发文字号 即政办发〔2018〕49号
发布日期 2018-05-10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办发〔2018〕49号
生效日期 2018-06-10
废止日期 2021-12-31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MDR-2021-0020002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即政办发〔2018〕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青岛市即墨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青岛市即墨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防范监督,积极举报各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发现、控制、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肃查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山东省金融办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29号)和青岛市金融办等6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金办规〔201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即墨区内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举报对象注册地必须在即墨区。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做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查处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违法程度和举报人对查处工作帮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0.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 2000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数额由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举报受理及核查

第十条 即墨区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电话为:即墨区直通联办服务中心83512345。青岛市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电话为:12345。

即墨区直通联办服务中心接到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后,详细记录举报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情况,以及被举报单位(人)名称、注册(办公)地址、涉嫌非法集资基本事实内容、相关线索与证据等。

区直通联办服务中心转区公安部门办理,同时转至举报对象所在镇、街道对有效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所在镇、街道对被举报情况核实后三日内将核实结果报区公安部门。区公安部门接到区直通联办服务中心转办通知单后,主动与举报人进行联系,掌握有关线索和证据,按照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研判。

1.涉嫌非法集资并符合立案标准的进行立案侦查,依法依规进行办理。镇、街道对于区公安部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予以协助。区公安部门将立案查处情况及时抄送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小组办公室。

2.未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反馈区直通联办服务中心。区直通联办服务中心按照行业分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转区相关部门进行风险监测和规范管理。

区公安部门要及时将相关办理处置情况答复举报人,对未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要做好相关解释疏导工作。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一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区公安部门告知举报人提出申请,并根据举报人申请,按规定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生效法律文书及初审意见提报区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并将复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奖励、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举报人未接到领奖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十五条 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六章 奖励保障及监督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青岛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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