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即政办发〔2017〕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的信用监管体系为保障,以部门联动制约为抓手,健全社会监督、违法惩处及淘汰机制,促进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意识、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联动一致、惩戒有力的监管模式,实现建筑和房地产市场规范经营、重大安全隐患逐步消失、工程质量通病有效治理、工程款和工资拖欠问题切实减少、违法发包和分包行为根本遏制的目标。
二、治理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治理建设项目不履行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未批先建;未通过规划、消防、人防及竣工验收等即交付使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或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引发投诉不积极应对、不及时处理;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故意拖延工程结算,以及虚假宣传、房屋销售面积与实际不符等行为。
(二)施工企业。重点治理不履行基本建设手续违法施工建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质量问题和施工扬尘问题;相关资料严重缺项;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施工;恶意拖欠分包款或劳务款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恶意拖欠工资或将工资交由包工头支配;未对劳务工人进行安全、质量岗前培训,工人不具备岗位技能等行为。
(三)监理企业。重点治理未按工程实际要求配备人员充足、能力合格的监理班子,总监不履职、监理人员不旁站,资料弄虚作假;发现质量、安全及欠款欠薪问题不制止、不报告,形成重大隐患等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从严落实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制度。根据青岛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6]62号)和《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要求,严格落实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考核规定,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取证和认定,坚持“隐患视同事故”的原则,发现问题立即制止、第一时间作出处理。
(二)实行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排名制度。每年根据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结果,分别对建设(开发)、施工、监理等企业进行排名,并通过市主要媒体对外公布,同时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房地产协会、市建筑业协会,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制相关企业的招投标资格。
(三)建立完善建筑业“黑名单”制度。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建筑业“黑名单”:
1.建设(开发)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出借、转让开发资质证书的;因自身原因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期限开发建设的;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或强行指定分包单位的;未通过规划、消防、竣工等验收即交付使用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的;虚假宣传、销售面积“缺斤少两”,不按规划配置公建设施的;经鉴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拖欠工程款或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导致发生集体性欠薪上访事件的;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引发上访投诉,不积极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反规划,被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被评为D级的;使用“黑名单”施工、监理企业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存在施工扬尘问题和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并负有主要责任的;未按约支付分包款、劳务款或工人工资,造成集体上访两次仍不解决或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因管理不善导致恶意讨薪的;无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或超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的;转包、违法分包或将工程分包给“黑名单”企业的;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资质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被评为D级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监理企业。因不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整改、不及时处理上报等行为,导致相关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对“黑名单”企业强化制约。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3年,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与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评价挂钩。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结果不高于D级。
2.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开发)单位,不得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停止新办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3.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直接发包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一律不得与“黑名单”企业签订合同,否则一并列入“黑名单”。属本地企业的,暂停资质年检,直至吊销资质,暂停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的,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并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已在青岛市、山东省办理登记的企业,同时将信息报送至青岛市、山东省主管部门,并通过“即墨市政务网”“即墨信用平台”等窗口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部门责任,精准制定监管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市住宅办要结合资质管理、经营权证发放予以约束、加强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要强化对建设用地批后利用情况、使用权转让情况以及房地产预售资金情况的管控,确保土地依法使用、合法转让、预售资金严格监管;市规划局要加强批后监管,对工程验线、平面位置、总高度、外立面造型等进行严格控制。
市城建局要加强对参建主体市场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的监管,依法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程序。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在依法监管的同时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从工程验收、费用返还、资质年检等环节进行控制,对外地劣质企业及时清出本地市场。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措施到位。市城建局要牵头研究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建筑企业监管平台,以规章制度为基础、信息技术为手段、诚信执法为根本,将建筑业企业纳入管理。今后,建筑业企业在基本建设程序、土地规划、合同履约、强制性标准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在监管平台上统一发布,相关部门要同步联动,确保联合惩治,倒逼企业诚信经营,加快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完善。
(三)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自律。今后,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所有建设(开发)、施工、监理企业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承诺书》,对工程进度、资金拨付、质量安全目标、清欠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出现违约或发生事故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承诺书》进行责任追究。各建筑企业要不断增强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履约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教育,通过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履行好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本意见自2017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2日。
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