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即政发〔2020〕12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向东)---潍蓝路(向东)---龙青高速(向南)---鹤山路(向西)---204国道(向南)---即墨城阳界(向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之内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四、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按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