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即墨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即墨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即墨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办法
为促进全区工业经济新旧动能转换,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工业运行指挥部关于做好2020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工指〔2020〕2号)和《青岛市工业运行工作专班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工专〔2020〕1号)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特制定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办法如下:
一、评价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构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企业综合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开公正,评价结果公示公告,保证评价公平、公正。
(二)坚持分类施策。按照评价分类结果,对优先发展和支持发展类企业,在资源要素供给方面予以倾斜,推动资源要素向高产区域、高端产业、优质企业集聚;对提升发展类企业,强化发展指导,鼓励企业尽快提高规范化水平、提升绩效水平;对限制发展类企业,强化整治退出,在资源要素供给方面予以限制,倒逼企业主动改造升级,腾出发展空间。
(三)坚持合法合规。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以正向激励为主,反向倒逼为辅,保证合理运用综合评价结果。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按照成熟一个推行一个的原则,稳步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
二、评价范围
除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外,全区范围内占地经营的工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3亩以上(含3亩)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首次升规模以上企业设置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只评价分类,暂不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
三、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用地销售收入等6个指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销售收入等2个指标。
四、评价方法
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
(一)指标权重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35%、单位能耗销售收入10%、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5%、全员劳动生产率5%、单位用地销售收入20%,加分项占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70%、单位用地销售收入20%,加分项占10%。
(二)基准值设置。各项指标的基准值,参照工业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的3倍确定。基准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企业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分+加分项。
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数据/该指标工业企业基准值×该指标权重分。
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分,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四)加分项目。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加强创新,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0分(详见附件2)。
五、企业分类
(一)分类办法。分别对规上和规下企业进行评价分类,依据评价得分,结合企业在行业内发展情况,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下列比例分为A、B、C、D四类,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调整企业分类。
A 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的企业。
B 类(支持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20-75%(含)的企业。
C 类(提升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75-95%(含)的企业。
D 类(限制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最后5%的企业。
(二)评价分类调整规则。先计算出得分排序结果并进行分类,随后进行调档,调档企业不占分类比例,符合多个提档条件的企业以条件最优项执行,符合多个降档条件的企业累计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调档处理:
1、当年度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直接列入A类。
2、当年度实际税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直接列入A类。
3、当年度工业设备投入超1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4、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平均值的企业下调为B类。
5、行业企业数量低于20家的,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酌情调档。
6、规上企业年度税收实际贡献低于60万元的,不得列入A类。
7、评价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因环境违法受到重大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8、实际占有土地3年以上没有产出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9、拒绝参与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在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时参照D类处理。
六、评价流程
2020年按照省、市工作部署,6月30日前完成规上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12月底前完成规下工业企业评价。
2021年及以后年度,按照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公示发布等步骤推进,保证评价严谨、客观。
(一)数据采集。每年1月份起,由区深化“亩产效益”改革推进专班办公室牵头启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管委)在4月底前完成相关数据采集上报。
(二)数据核对。5月上旬,由各街道向企业发放由系统生成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数据信息表进行核对确认。
(三)评价分类。5月下旬依托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系统对企业进行分类。
(四)结果公示发布。5月底之前将评价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并公示。每年6月30日前因客观原因造成评价结果有误或者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街道审核、区深化“亩产效益”改革推进专班办公室核准,对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者增补。
七、分类施策
加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科学应用,以市场要素配置为核心,坚持分类施策,建立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体系,对A类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先保障用水、用电、用地、融资,优先推荐享受上级及我区各类扶持政策;对B类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实施“零增地”技改,在用水、用电、用地、融资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享受上级及我区各类扶持政策;对C类企业,严格控制产能扩张,严格控制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改造、技术设备升级,并享受与之相关的扶持政策;对D类的企业,严格限制新增用地,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不享受上级及我区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实行水、电、气等资源要素加价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兼并、关停等方式逐步退出经营。评价分类结果通报至各部门、机构、银行等。实施错避峰、停限电时按照D、C、B、A类的次序执行。
区发改、工信、科技、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社、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省市出台相关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出台制定落实相关实施方案,确保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落到实处。
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政策实施周期为一年,即从本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到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对新供地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2-3年内,可只参加评价分类,暂不实施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政策,具体情况一事一议。鼓励C、D类企业实施改造升级、并购重组、关停、腾退闲置土地,企业采取上述措施的,可暂缓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推进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评价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抓好政策协调和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有关部门及各镇街要按照评价办法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结果应用,认真落实各自职责,确保各项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差别化政策执行到位。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认真做好企业综合评价基础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督查考核部门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保密意识,保证数据安全,评价结果主要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评价详细得分只通报给本企业。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及各镇街要加大“亩产效益”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宣传力度,深入企业做好有关政策解释说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服务指导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先进企业、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如省市对评价指标有调整或新要求的,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推进专班办公室及时进行修订。本评价办法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