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废止)
即政办发〔20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按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非工业项目征收,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具体标准如下:
1.综合配套费。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82元。配套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厅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2.专项配套费主要包括供热、供气配套工程。供热配套费按每平方米92元征收,配套范围是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供气配套费按每平方米25元征收(包含物联网表费用),配套范围是从气源起至居民用户用气计量装置。
按流量计费标准:供热配套费,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按设计最大小时热负荷每吨蒸汽45万元征收;供气配套费,非工业项目按设计日用气量每立方米400元征收,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按设计日用气量每立方米200元征收。配套范围是从热(气)源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
二、补缴程序
(一)对不具备供热、供气配套条件的或不使用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供热、供气专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可暂不缴纳相应的供热、供气专项配套费。以上项目,如达到配套条件或因项目变更,需使用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应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补缴专项配套费。
(二)对不使用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并在售房地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三、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功能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现行的体制政策执行。功能区范围外,工业项目综合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各镇街用于辖区内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建部门在充分征求行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及项目实施方案,作为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安排的依据。
四、严格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二)在原址上拆除重建、未改变使用性质且能提供原建筑合规缴费依据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三)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
(四)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交或退还配套费差额。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和行政赋权的功能区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3月26日。有关配套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