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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即墨区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1400202319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5-05
发文字号 即农字〔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05-05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农字〔2023〕10号
生效日期 2023-05-05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1400202319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5-05
发文字号 即农字〔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05-05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农字〔2023〕10号
生效日期 2023-05-05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即墨区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即农字〔2023〕10号


各镇街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

现将《即墨区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即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投诉举报记录》

      2.《农业案件举报奖励金申请表》


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即墨区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农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农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农业、畜牧、农机等农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有功人员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利和义务对本辖区内违反农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电话、来访、书面材料等方式,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举报农业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经执法大队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动物防疫、植物检疫、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等我局职责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方式应为实名举报。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区域内。

(三)举报线索中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举报事实。

(四)举报对象属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

(五)举报内容未被公开披露,或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六)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按照一般程序由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五条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原则如下:

对于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员一次性现金奖励。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以第一举报人为受奖人。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违规的,可以再次进行举报,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再次获得举报奖励。未经查实的,不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被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实际案件罚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原则上最高不高于5000元。具体分两个层级:

一级奖励:能够准确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详细违法事实,积极协助执法调查,并协助提供违法事实的重要证据,对案件查处发挥重要作用,按案件实际罚款金额的20%奖励举报人。

二级奖励:能够准确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基本违法事实,并协助提供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对案件查处起到辅助作用,按案件实际罚款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奖励金为税前奖金,由举报人依法自行纳税。举报奖励经费,从办案费用中列支,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举报奖励金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执法大队稽查科和中队接到举报后,应做好《即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投诉举报记录》(附件1)登记,并及时上报大队领导批办。

(二)根据大队领导批示要求,相关中队及时依法依规做好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案件办结后,对于举报人有主观意愿或要求申请举报奖励的,由具体承办中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填写《农业举报案件奖励金申请表》(附件2),提交执法大队稽查科。

(三)执法大队稽查科收到《农业举报案件奖励金申请表》后,作出是否给予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审核意见,报大队领导审批。

(四)各承办中队将获批的《农业举报案件奖励金申请表》交至执法大队综合科进行汇总。综合科负责对接局财务科,向区财政局上报奖励资金申请。

(五)奖励资金到账后,财务科根据汇总名单将奖励金以转账的形式拨付到举报人账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农业农村部门和负有相关法定职责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以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进行举报的。

(三)举报人因同一举报事由,已经享受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相关奖励的。

(四)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因举报内容产生仲裁、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

第九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对受理的举报信息拖延不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的。

(四)与举报人串通,恶意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即墨市农业局关于举报农业、林业、畜牧、农机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即农字〔201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即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投诉举报记录


举报方式


举报人姓名


举报时间


电话号码


记录人


举报内容


拟办意见


阅件人签字或批办意见


处理结果


备注



附件2


                     农业案件举报奖励金申请表


案 件 名 称


办 案 中 队


办 结 情 况


奖 励 金 额


举报人姓名


举报人身份证号


举报人联系电话


举报人开户行及账号


经办人意见

(中队长)

签字:

年    月    日

稽查科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副大队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执法大队大队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党组分管领导意见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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