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日,吕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某区自然资源局寄出《请求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的投诉书》一份,请求某区自然资源局对X村违法批准供地、被投诉人刘某违法用地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邮件查询显示,某区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3日收到上述邮件。2020年1月22日,某区自然资源局对案件予以立案。2020年3月30日,某区自然资源局通过办公系统向涉案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发送《关于协助调查违法占地行为的函》。
2020年3月17日,吕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某区自然资源局限期对其《请求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的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复议结论】
某区人民政府责令某区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区自然资源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投诉依法作出了处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结合本案某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的证据,其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并未对案件作出处理结果,亦未办理延期审批,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工作启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某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吕某提出的申请属于某区自然资源局的职责范围。
2.本案中某区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收到《违法占地查处举报信》后,未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及时进行立案查处;二是未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后,应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