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某区自然资源局接到村民举报,于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其村集体土地建房。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合0.15亩),建筑占地面积60平方米。某区自然资源局收到举报后,经现场调查和询问,查清了于某非法占地的事实,依法下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于某不配合,某区自然资源局在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张贴于涉案房屋处,并拍照记录。
2019年8月,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于某并没有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原告一直居住在本村另一处房屋,某区自然资源局将《处罚决定书》张贴在其母亲房屋处,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结论】
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才能适用留置送达。本案中某区自然资源局未向于某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诉讼文书,而通过直接张贴在涉案房屋上的方式送达,违反法律规定,视为未送达。剥夺当事人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因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工作启示】
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要做到主体合法、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结果公正、文书制作规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但实际中当事人往往为了逃避处罚而不接受调查询问或拒收法律文书,但这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国土资源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具体来说主要有:
第一,关于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首先选择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或指定了代收人的,可由其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签收字迹要清楚,要认真核实签收人身份,并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法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若受送达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与实际营业地不一致的,应以实际营业地为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受理或案件调查时让受送达人填写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明确送达地址。
第二,关于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 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在拍照、拍摄过程中应当记录送达的全过程,在镜头前将送达文书内容、留置原因、在场人员等记录清楚,制作成照片或光碟等影像资料,存入案卷中,作为送达的证据。
第三,关于邮寄送达。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确有困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将附有寄回联系地址的送达回证和要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一起邮寄,并索要回执。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
第四,关于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才可公告送达。对公告送达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公告;无规定的,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同时张贴公告,将张贴公告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或在青岛日报、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等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局网站上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说明文书主要内容,特别应说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例如:陈述、申辩的途径和期限、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执法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