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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款支付
发布日期:2021-11-18

基本案情

于某某为某村村民,自1993年开始使用所在村庄村北“卅亩地”机动地,截至2004年,其使用的上述土地的农业税计税面积为6.01亩。2004年5月25日,某区国土资源局与该村村委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拟征用村庄部分土地,约定了包括征用耕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用交通用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内的征用土地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并约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项目方直接全额支付给该村委。自2005年4月28日至2005年12月29日,某区国土资源局向村委会支付全部土地补偿费。

2017年10月16日,某区自然资源局与该村村委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拟征用该村部分土地,约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计算标准等,并约定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拨入该村账户。2018年6月3日,该村村委收到了上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全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

2020年3月25日,该村村民于某某向某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某某称某区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未向于某某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

法院结论

某市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区自然资源局是否应当向于某某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首先,关于土地补偿费。本案中于某某不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涉案被征收土地承包人,该被征收土地系该村村委的机动地。于某某要求某区自然资源局将征收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本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为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解决因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而发放给被征地单位的专属款项。即,家庭承包土地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安置失去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民。本案中,于某某自述其1982年外出打工,1991年从外回来后,错过了第一批承包分割土地的机会。于某某通过报名参与本村北“卅亩地”机动地设施农业种植小区,取得了面积为6.38亩机动地使用权。其取得方式并非通过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该土地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于某某使用的面积为6.38亩土地单就被征收而言所造成的损失,已通过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弥补。其作为征收未承包的村民对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

最后,在土地管理法以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却未规定相应补偿费用支付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内的所有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村委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视为已经履行了相关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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