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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0000202227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2-06-24
发文字号 鲁自然资发〔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7-1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鲁自然资发〔2022〕7号
生效日期 2022-07-1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0000202227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2-06-24
发文字号 鲁自然资发〔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7-1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鲁自然资发〔2022〕7号
生效日期 2022-07-1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价格的管控与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予以公布。

一、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指导价格:

一般耕地11万元/亩、水田16万元/亩。

二、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

一般耕地13.8万元/亩、水田18.8万元/亩,以8等别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每提高一个等别增加1.1万元,每降低一个等别减少1.1万元。

各市要在考虑耕地保护补偿、补充耕地成本、粮食产能、地类、后期管护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本市耕地开垦费标准和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

本文件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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