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实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12 号)
二、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1〕6号)
三、政策出台背景、出台目的
根据新修订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1〕6号),重点统一了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护理保险待遇类型和服务形式,提高居民护理保险待遇,简化护理保险服务形式名称,明确未成年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申办条件,调整对定点护理机构的医疗服务包干结算标准,调整参保人员的照护服务限额支付标准,在照护服务支付项目中增加辅具租赁服务。
四、享受主体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能失智人员。
五、享受条件
(一)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的成年参保人,可申请居家照护、机构照护和日间照护。
(二)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且长期保留胃管、尿管等各种管道,或有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严重慢性骨关节病、恶病质等情况的未成年参保人,可申请居家照护、机构照护和日间照护。
(三)评估为重度失智的成年参保人,可申请机构照护和日间照护。
(四)参保人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经医保经办机构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形式的护理保险待遇。
六、主要内容:规定了护理保险待遇资格、服务形式、待遇申请、待遇形式确定、待遇内容与支付标准、照护服务管理、结算管理、基础管理、财务管理、离休人员有关事宜等内容。
七、负责部门
即墨区医保局,电话88529058
八、实施期限
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九、办理流程
(一)评估申请。参保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的,由本人或家属向定点护理机构、评估机构提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填写《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表》。
(二)机构初筛。定点护理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认真核对参保人身份,及时安排医护人员进行初步筛查。对失能人员,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进行筛查,无病历资料的,安排医保医师参与筛查并出具《医保医师意见书》;对失智人员,核查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神经内科、心理科、精神科专业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资料,包括医保办盖章的《中文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量表)》,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应为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参保人或家属对定点护理机构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提出。
对经初筛《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评分小于或等于60分(85岁及以上小于或等于65分)的失能人员、《中文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量表)》评分小于或等于9分的失智人员,定点护理机构在收到评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分情况和申请信息上传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参保人或家属对定点护理机构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提出。
(三)评估及结果反馈。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做出评估结论,出具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明确评估等级和有效期。评估进程、评估结果及可享受的照护服务形式通过信息系统、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反馈定点护理机构、参保人或家属。
十、办理渠道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