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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即 投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2100202505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8-01
发文字号 即营办字〔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8-0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营办字〔2025〕2号
生效日期 2025-08-0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2100202505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8-01
发文字号 即营办字〔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8-0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营办字〔2025〕2号
生效日期 2025-08-0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青岛市即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即投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即营办字〔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即投产”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即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即投产”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提升我区营商环境,推动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尽早投产,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鲁政发〔2021〕6号)《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政办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实施工业厂房“竣工即投产”改革一件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对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流程与企业投产环节进行深度融合优化,创新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机制,强化对项目建筑施工、验收的全流程跟踪与事中事后监管,推行项目分阶段检测验收、备案测绘并联实施,实现预验即试产、竣工即投产,最大程度让企业早投产、早受益。

二、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按程序办理施工相关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项目,列入负面清单(附件1)的除外。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业务协同。加强“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智慧审批一站式工作台”“青岛市审批监管一体化平台”“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图系统”及“青岛市建设市场监督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等系统(以下简称“审批平台”)的运用,推进数据共享和联动配合,实现各参建单位、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之间在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审批、监管、验收方面的业务协同。有关部门在实施审批、监管和验收时可以依托“审批平台”,以数字化图纸为基础,核实建设活动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施工,提高审批监管的便捷性和精准性。

(二)推行预验收,促进企业早投产。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自检合格后,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等各方责任主体对项目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进行工程预验收,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出具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预验收合格报告,建设单位可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竣工即投产”申请。区行政审批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所属镇(街道、功能区)共同现场复核,复核通过的签订《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即投产”改革项目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不改变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前提下,项目可进行生产设备的搬运、安装和调试;复核未通过的,禁止进行生产设备的搬运、安装和调试等活动。对于竣工后确无法搬运的生产所需大型机械设备,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提交设备搬运相关企业、队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临时用电管理协议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后,可以在建筑工程施工时进行搬运。企业申请“竣工即投产”时需同步申请各项正式验收相关手续,“竣工即投产”申请通过后3个月内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区行政审批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所属镇(街道、功能区)及时通知其停止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活动并尽快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继续进行生产设备搬运、安装、调试等活动的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生产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现场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生产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单位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相关企业、队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生产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过程中涉及的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和用电作业等方面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对现场作业进行全面统筹并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三)实行分阶段验收,提高验收效率。推行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分栋、分段验收。参建单位对砼龄期已达到要求的部位,做到成熟一段、检测一段、验收一段,使工业厂房在结构尚未封顶的情况下能进入已完工楼层装饰装修阶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分栋、分段验收过程中开展监督抽查。在工程项目的预验收阶段,精简资料审查内容和办理期限,审查清单由原15项减为9项,办理时限由原5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对项目竣工验收前的电梯、智能、高压设备(继电保护)等检测时限较长的各类专项检测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实行“容缺承诺”制,参建单位先行组织竣工预验收,在竣工验收前对缺少的相关资料予以补齐。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质量安全。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的,区行政审批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所属镇(街道、功能区)及时督促其停止生产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等活动并立即整改。同时区行政审批局将申请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记入企业主体信用记录,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合同的不良信息推送至青岛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五)推进并联审批,提高行政效能。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测绘、不动产登记三个环节由串联改为并联。企业在申请预验收时,可同步申请房产测绘,正式验收合格后同步出具测绘结果、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办理不动产登记,企业即可进入正式投产阶段,实现“竣工即投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工业厂房“竣工即投产”改革是提升我区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措施,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区行政审批局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做好任务分解,担当履责,确保工业厂房验收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提高验收综合效能。

(二)加强工作保障。相关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加强制度保障,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本部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机制良好运行;要加强技术保障,积极为企业提供项目审批、验收、监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帮助意向企业尽快达到预验收条件。对在改革推进中因非主观原因出现工作失误的,按照《中共青岛市纪委机关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容错纠错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纪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予以容错免责;对推进改革有亮点举措、成效显著的,在年度考核中酌情予以加分。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相关部门、镇(街道)、功能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通过企业走访、宣讲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建设单位做好政策宣讲和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改革实施中的优秀经验做法,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总结提升,结合实际不断优化改革举措,不断提高企业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即投产”改革负面清单

      2.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即投产”预验收合格报告

      3.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预验收必备材料清单

      4.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预验收容缺材料清单

      5.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即投产”改革项目合同


附件1


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即投产”改革负面清单


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项目。

2.市政管网配套不健全,需要破坏城市主干道或快速路的项目。

3.位于文物保护地带、建控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4.位于机要单位和名木古树30米范围内的项目。

5.可能影响周边主体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项目。

6.占用河湖水域或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项目。

7.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所投资或承建的项目。

8.工业地产项目。

9.其他不宜适用本政策的项目。


附件2


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即投产”预验收合格报告


项目名称


施工许可证编号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是否通过预验收


告知事项
(请仔细阅读)

1. 确保厂房已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组织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预验收活动。

2. 内部建筑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指标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无违法违建行为。

3. 建设单位若需提前搬运、安装和调试生产设备,需提供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相关企业、队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临时用电管理协议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4. 在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过程中,保证不变动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同时落实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5. 在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过程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及时做好各类问题整改。严格按规范操作实施,此期间产生的各类问题或涉及安全事故等方面,均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

6. 尽快完成场外配套等后续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7. 容缺的各类专项检测及竣工资料在申报竣工验收备案前予以补齐。

8. 建设单位需在预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否则相关部门将责令项目停止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

我单位已熟悉上述告知事项,工程、质量、消防等符合相关要求并已通过由监理单位组织的预验收,同意申请“竣工即投产”。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勘察单位(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设计单位(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3


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预验收必备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土建

安装

1

试打桩记录 份、地基验槽记录 

复核材料汇总 

2

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地基基础 份、主体结构 份、装饰装修 份、屋面 份、节能 

给排水采暖 份、电气 份、通风空调 份、电梯 份、智能建筑 

3

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桩基 份、幕墙 份、钢结构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重要检测报告:

桩基 份、结构实体检测汇总表 份、幕墙 份、钢结构 份、节能 份、室内环境 

消防 份、给排水采暖 份、电气 份、通风空调 份、接地电阻 

5

设计变更及施工图审查 

6

分包单位汇总表 

7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 

8

各方主体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 份、设计 份、施工 份、监理 份、建设 

9

单位工程(子单位):

质量验收记录 份、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份、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份、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备注:材料份数根据申请预验收的单体数量确定。


附件4


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预验收容缺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材料名称

容缺说明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通过数据共享自动获取

2

各方主体签署的授权书、承诺书:

建设 份、勘察 份、设计 份、施工 份、监理 

容缺受理

3

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登记表:建设 份、施工 份、监理  

容缺受理

4

重要检测报告:

电梯 份、智能 份、生活用水 份、高压设备 份、继电保护 份、接地电阻 

容缺受理

5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容缺受理

                      备注:1.材料份数根据申请预验收的单体数量确定;

                       2.容缺的材料需在申请竣工验收前补齐。


附件5


合同编号:















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厂房“竣工即投产”改革项目合同


(样本)

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甲方):


主管部门(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为深化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有效推动工业建设项目早投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义务前提下,并承诺严格按照规划、施工要求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到位,保证不改变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预验收通过后可以提前进行生产设备的搬运、安装和调试。

2.对于竣工后确无法搬运的生产所需大型机械设备,可以在建筑工程施工时进行搬运。(设备搬运相关企业、队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3.乙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职责,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甲方的义务

1.确保厂房已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组织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预验收活动。内部建筑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指标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无违法违建行为。

2.在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过程中,保证不改变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同时落实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在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过程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及时做好各类问题整改,要严格按规范操作实施,此期间产生的各类问题或涉及安全事故等方面,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

4.尽快完成场外配套等后续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容缺的各类专项检测及竣工资料在申报竣工验收前予以补齐。

6.甲方在申请“竣工即投产”时同步申请正式验收相关手续,“竣工即投产”申请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依法联合各相关部门对甲方实施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乙方可以责令其整改或者停止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活动。

3.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将其记入企业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向社会公示。

(二)乙方的义务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审批、验收、监管等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2.乙方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全过程事中事后监管。

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属镇(街道、功能区)对项目“竣工即投产”申请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并及时跟进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进展情况,将逾期未竣工验收备案项目情况反馈项目所属镇(街道、功能区),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属镇(街道、功能区)对逾期不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且继续调试运行或投产的单位(无正当理由的)进行约谈,并下达停止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等活动的通知书,及时督促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后续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管,监管工程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阶段涉及的施工质量行为及质量实体情况、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在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过程中是否存在变动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情况等。

项目所属镇(街道、功能区)负责做好项目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活动的“前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反馈至相关职能单位。督促已申请通过“竣工即投产”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协助区行政审批局约谈逾期项目,并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逾期不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且继续调试运行或投产的单位(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不得在监管过程中随意提高门槛,增加企业负担。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部门协同,推进“互联网+监管”“部门协同监管”。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承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直至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

(二)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此造成项目竣工验收不通过的,相应损失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因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合同有效期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乙方原件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存档,其余部门留存复印件。


项目业主(甲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主管部门(乙方)(盖公章):


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所属镇(街道、功能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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