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即建审办字〔2020〕3 号
即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行为,创新验收方式,提高验收效率,即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青岛市即墨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即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即墨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为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效率,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和《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统一组织、分类实施、分级负责、限时办理”原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机制,实行“统一平台申请、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确认”,将联合验收时限控制在12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的验收时限压减为5个工作日。
二、适用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其他类别工程参照执行。
三、联合验收条件
(一)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具备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二)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三)已按消防设计要求完工,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条件。
(四)已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建成,具备节能专项验收条件。
(五)建设单位按规定整理完毕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具备档案验收条件。
(六)完成人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按要求完工并验收。
(八)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九)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并验收。
四、联合验收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节能认定、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气象部门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等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联合验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节能认定、气象部门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联合验收。
(三)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以下简称“简易工程”)是指: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联合验收流程
对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建设工程,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要加强验前指导服务。建设单位通过“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工程审批平台”)申请验前指导服务,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指导,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要一次性提出指导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反馈指导意见。同一事项最多提供两次验前指导服务,两次指导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验前指导服务时限不纳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在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设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受理窗口,负责现场指导,帮助录入审批平台,综合协调,全程服务。
(一)网上申请
建设工程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平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选择建设项目涉及的专项验收事项,上传申请材料和验收图纸(涉密内容除外),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通过工程审批平台进行审核。
(二)资料审核
各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其中,简易工程为1个工作日内)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反馈审核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反馈审核意见的,视同合格。审核通过的,牵头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审核不通过的,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补齐补正时限不纳入办理时限。同一事项的申请材料两次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三)现场联合验收
牵头部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参加现场联合验收。不需现场验收的部门,需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平台反馈。在联合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简易工程为2个工作日内),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需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反馈验收(监督)意见,验收不通过的,需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牵头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统一送达建设单位。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纳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再次申请,恢复计时。单项验收两次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四)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齐全后,备案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其中,简易工程为1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结果通过工程审批平台推送至住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纳入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管理。
六、职责分工
(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责
1.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按照青岛市统一部署牵头完善工程审批平台联合验收模块。
3.汇总、公布联合验收申请表单、办事指南、验收内容等。
4.受理联合验收申请,送达联合验收意见。
(二)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职责
1.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材料、验收时限、验收标准等。
2.主动做好验前指导服务,积极参加联合验收工作,协调、督促、指导验收(监督)部门开展验前指导服务和联合验收工作。
3.按职责分工开展验前指导服务和验收(监督)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4.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认定(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节能认定(现场验收)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公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城市供水、排水、节水设施验收监督。
6.区水利局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
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现场验收及备案)。
8.区气象局负责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委托下放事项由受委托镇街、功能区参照委托部门制定的验收工作细则执行。
(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职责
负责做好市政设施接入服务,主动完成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设施接入,移交地下管线测量和数据信息。配合相关验收(监督)部门做好验收工作。
(四)建设单位职责
按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海绵城市等标准规范,自主完成环保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和海绵城市设施验收。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联合验收,配合专项验收(监督)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并按验收(监督)意见及时完成整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成立联合验收工作专班,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落实到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协调组织联合验收工作,各验收(监督)部门不得再自行受理、组织实施单项验收。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职工作人员,驻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负责人为第一联络员,负责验收工作的协调联络工作,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联合验收工作专班要对各验收(监督)部门联合验收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争议问题。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将其列为不诚信信息,推送至全市统一的审管一体化平台,相关验收(监督)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结果共享。联合验收合格后,工程审批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并与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收集和存档纸质档案文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主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不断提高联合验收工作效率。
本方案实施后,如与之后上级出台的相关制度规范相冲突的,以上级制度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