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法律制度体系设置了包含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在内的多种权利救济渠道,但是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寻求权利救济的意愿仍很强烈,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权利救济渠道的边界不够清晰。信访渠道入口过宽,受理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几乎所有的矛盾纠纷,包括已经或者正在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矛盾纠纷,都可以进入信访领域,导致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过度扩张,造成了信访工作“包治百病”的职能错位。为解决这一问题,厘清信访职责边界,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的要求落到实处,《山东省信访条例》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在第一章“总则”部分把“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确定为各级国家机关开展信访工作、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第4条),要求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把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切实纠正“信访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现象。二是在第六章“信访事项受理”部分分别规定了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不同性质国家机关的信访受理清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引导信访人“按图索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规范国家机关依法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既不能推诿扯皮“踢皮球”,也不能多头受理、重复办理。同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第33条),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强化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优先地位,引导群众更多采用法律手段定分止争、维护权益。三是按照“诉访分离”的原则和中央关于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要求,规定“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第32条)。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审查甄别机制,将信访人的请求区分为诉类事项和访类事项,并将诉类事项导入诉讼程序办理,将访类事项导入信访程序解决。四是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以及国家信访局自上而下部署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有关要求,规定“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第31条)。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必须适用行政程序办理;不能导入行政程序的,才能适用信访程序办理,不能用信访程序代替行政程序、用信访工作行为代替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