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2年3月23日,即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到位于通济街道办事处华侨村某商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经随后调查证实:该商场自2022年2月份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商场类经营活动。
二、法律适用与查处结果
该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六十九条,属于轻微情节,对其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定期限内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按原拟定意见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后自觉缴纳罚款,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三、案件分析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本案,该商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的情节,因此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本案中,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针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卫生监督员当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2022年3月31日,该商场已经依法办理了卫生许可证。
四、经验分享
本案是一起公共场所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案子,该案对法律适用及处罚幅度均有较好分析、借鉴作用。该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违法机构起到了惩戒作用,使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促使其依法依规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