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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游泳馆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件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1-11-15

一、案例简介

2020年10月11日,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接到社会举报后对温泉街道办事处某游泳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并经随后调查证实:2020年10月1日,该游泳馆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二、法律适用与查处结果

该游泳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日内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按原拟定意见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后自觉缴纳罚款,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三、案件分析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结合本案,该游泳馆未及时组织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的情节,因此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本案中,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针对该游泳场所存在的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问题,卫生监督员当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2020年10月12日,该游泳场所2名从业人员已经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四、经验分享

本案是一起公共场所未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案子,该案对法律适用及处罚幅度均有较好分析、借鉴作用。该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违法机构起到了惩戒作用,使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促使其依法依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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