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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音乐厅类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件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1-11-12

    一、案例简介

2021年08月04日,青岛市即墨区卫生健康局接到举报反映青岛音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音乐厅类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音乐厅为2021年7月10日开业,检查时正在营业,负责人无法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法律适用与查处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轻微情形。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1年8月19日下达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履行了处罚,该案结案。

三、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投诉引起的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音乐厅类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件。该案中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 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并具有以下特点:1、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工作仔细,取得证据充分。2、法律适用恰当处罚裁量合理。依据所取得证据,该诊所违法行为为轻微情形,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办理了卫生许可证。

四、经验分享

1、很多音乐厅等公共场所因为经营时间较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往往存在卫生许可证过期或者没有办理等问题。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音乐厅往往容易引发纠纷并导致投诉;监督检查时,存在很多时候负责人不在或者关门等情况,在证据的收集、调查、固定上存在较大的难度。

2、目前公共场所法律适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四种处罚。且目前裁量基准,对无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经营时间长短进行处罚,导致对部分公共场所罚款数额较少,与其产生的危害性相距甚远,卫生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加强巡查力度,才能更好地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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