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口腔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1日我局在对某口腔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时,发现该口腔诊所技工室内放有HqY-牙科x射线机一台,但并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经询问诊所负责人,该诊所4月份购进射线机并使用的,并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法律适用】
违反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例分析】
1、我们国家对放射诊疗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实行准入管理模式。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在本案中,该诊所有放射诊疗设备、人员,并有开展放射诊疗行为的证据,违法事实简单清晰,因此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2、在本案中该口腔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十六条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给予该诊所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
3、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放射诊疗设备存在状况照片,印证违法事实,取证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主体,《现场笔录》客观真实,贴近案情,详略得当。《询问笔录》紧扣现场,重点突出,讲究策略。《现场笔录》与《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处理结果】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该行政处罚,本案于2021年6月7日结案。
【案件启示】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这是为加强医疗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