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件自2024年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日。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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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70215017002023242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发文字号 | 青卫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有效性 | 公文字号 | 青卫规〔2023〕3号 | |
生效日期 | 2024-01-04 | 废止日期 | |
制发机关 |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QDCR-2023-0230005 |
索引号 | 37021501700202324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发文字号 | 青卫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有效性 | |
公文字号 | 青卫规〔2023〕3号 |
生效日期 | 2024-01-04 |
废止日期 | |
制发机关 |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QDCR-2023-0230005 |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件自2024年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日。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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