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
发布日期:2021-11-12

2019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青岛某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在生产车间发现正在印制“味之物语@”标识的印刷品,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2019年9月23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2019年9月25日经对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询问调查,该公司无法提供《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同日本案调查终结。2019年9月30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11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0月14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款,案件终结。

案件启示:该案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