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2日15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青岛某某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网吧停止违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并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现场负责人赵某某当场予以签名确认。
8月12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8月14日对该网吧负责人赵某某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负责人对该网吧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签字认可。8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实地检查、调查询问、拍照等取证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现场拍摄检查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负责人对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及细节的确认等;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8月14日,办案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处罚理由和依据)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8月26日本局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