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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
发布日期:2021-10-11


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件中,网吧上网人员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上网而采用微信扫描上网,网吧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是此类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对此类违规行为的处理,主要是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9日14时30分,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即墨区某网吧进行检查,在场所2楼发现1人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上网,经现场询问,该上网人员称没带有效身份证件,是利用手机微信登记上网,网吧负责人现场也予以承认。当日,该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次日,该网吧经营负责人朱某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00)元整。

执法人员说法

办案人员认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关于“有效身份证件”的定义,我国法律规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驾照、户口簿等,微信登记不属于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范畴,故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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