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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虚假数据案件
发布日期:2021-11-11

2020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接到专业举报一家企业的上报数据异常,执法人员赴该企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在检查该企业上报的财务状况表2020年1-6月营业收入指标时,上报数68234千元,与核查数99731千元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经查,该公司在报送统计资料中有如下行为:2020年7月,企业没有按要求报送财务状况表2020年1-6月营业收入指标。由于当月统计数据漏报,造成该企业6月份营业收入数据及1-6月营业收入累计数均出现较大差异。

案件剖析

经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调查该公司法人、统计员及属地统计部门,了解到由于7月份该企业统计人员生病住院,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未委派公司其他人员进行报送。虽然当地统计部门进行了催报,但企业以其他人不懂业务为由不予报送统计数据。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该公司未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虽在统计执法检查时,能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但其未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统计资料,且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给政府统计机构汇总当期统计资料产生了影响。

案件警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2020年4月起施行的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 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