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日期:2018年3月21日
当事人:杭州××研究中心
2017年6月8日,杭州市上城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在统计稽查中发现并查实当事人2016年12月上报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浙102-1表)报表中,“-12月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现已查明,该单位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
2016年12月填报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浙102-1表) 报表中,“2016年1-12月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填报数为7543千元,经核对当事人2016年1-12月的“劳动报酬表”“在岗职工劳动报酬基础表”,实际应报数为6452千元,两者相差1091千元,差额占应报数的16.9%。
区统计局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该单位没有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比例为16.9%,违法比例在20%以内,且在调查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在处罚幅度上予以从轻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