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各功能区统计中心:
为进下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更加精准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等规范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即墨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即墨区统计局
2020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即墨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排除各种形式的干预,努力实现源头数据客观真实、统计数据准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山东省数据质量管理体系》《青岛市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和《青岛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正透明、统一规范,防范服务业统计廉政风险和数字腐败。
(一)统计数据的生产、加工、使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
(二)各镇(街)、功能区统计主管科室和统计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报抽查以及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统计调查对象包括直报企业、抽样调查个体户等统计数据上报单位。
第二章 调查准备
第四条 各镇(街)、功能区在统计调查前,要将填报数据的方式、时间、内容、注意事项以及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通过《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的方式提前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调查对象签收后报区统计局留存备查。
第五条 各镇(街)、功能区统计人员要及时参加区统计局各项业务培训,加深对调查制度及相关指标的理解,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保质保量完成调查任务。
第六条 各镇(街)、功能区按照青岛市《统计账册》规范要求,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及时建立统计账册,同时,做好调查对象各类基础资料的整理准备工作。
第三章 调查单位维护
第七条 各镇(街)、功能区要切实做好名录库专业审批工作。
(一)新增单位。要符合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申报材料真实、齐全,事前要进行实地查看。
(二)退库单位。要按照统计调查对象实际经营状况主动申报退出,申报类型真实、准确,原因说明有据可查。
第八条 名录库单位行业界定应真实、准确,坚持“谁界定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行业界定责任:
(一)统计调查对象要真实填报企业主要业务活动及收入,并签订承诺书。
(二)各镇(街)、功能区要按照统计调查对象主要业务活动营业收入占比,并结合《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一》等情况,准确划分行业代码,对返回核实的存疑企业,应提供关于企业主要业务活动的说明,并附主要业务活动收入表,加盖企业公章和各镇(街)、功能区统计机构公章。
(三)区统计局对统计调查对象行业划分再次进行审核确认,对行业划分不准确的予以纠正,行业划分存疑企业,将作为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重点,对弄虚作假、行业划分明显错误的申报单位不予通过审批。
第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单一法人、在地统计原则统计。
(一)对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原则上按照单一法人、在地经营进行统计,不能以集团的形式“打捆”上报。
(二)变更统计处理地,每年进行一次,变更前后予以公示。
第十条 抽样调查对象由国家统计局确定,各类行业调查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标准要求纳入名录库,各镇(街)、功能区负责落实调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章 数据上报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和各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数据,接受查询和填写说明。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调查对象填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镇(街)、功能区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服务和业务指导,为其完成数据采集和报送任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严禁统计机构代填代报统计数据,严禁擅自修改企业上报数据,确保正常经营企业直报率达到100%。
第五章 数据审核与整理
第十五条 各镇(街)、功能区应加强数据审核阶段质量控制:
(一)数据准确性。要坚决杜绝企业“打捆”和重复上报数据,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二)数据及时性。要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在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数据报送,做到即报即审、即审即验,对上级下发的审核查询要在规定期限完成。
(三)数据真实性。统计调查对象填报数据应主动参考税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并作为主要旁证;对数据有一定出入的,要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数据审核环节分成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
(一)事前审核集中在开网前,针对上期突出问题跟踪落实,向涉及的企业进行针对性了解与培训。
(二)事中主要集中数据上报期间,依靠各种审核手段,对上报企业的数据质量实行实时监督。
(三)事后主要集中在验收期至数据发布期,通过数据分析、结果应用、部门比对,对产品结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数据核实与检查
第十七条 区统计局在数据上报、审核及验收期间,对疑问数据和疑问企业,采取追溯机制,由各镇(街)、功能区进行核实反馈。
(一)源头追溯:对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来源追溯。各镇(街)、功能区需核实企业的历史变更、统计员变化、经营内容变化、会计核算方式变化、是否接受过统计业务培训等。
(二)过程追溯:对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报送过程追溯,各镇(街)、功能区需核对原始台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等。
(三)责任追溯:了解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人是否明白统计指标的定义,是否按制度规定填报。
第十八条 区统计局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数据开展核查,每月至少一次抽取部分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核查,各镇(街)、功能区需将证明材料电子版报区统计局备查,核查主要采取实地核查和调查对象报送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区统计局法规科开展“双随机”数据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责令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及线索,依法取证记录,及时报告。配合执法监督部门调查取证,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案件。
第七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
第二十条 数据的发布和使用应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各镇(街)、功能区统计人员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期别的统计调查对象详细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功能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区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附件二:诚信统计承诺书(镇街)
附件三:诚信统计承诺书(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