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区商贸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设立1000万元支持商贸业发展资金,从鼓励招商引贸、推动商贸业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稳存量,促增长,鼓励商贸企业持续发展
(一)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对增速超过35%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亿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对增速超过30%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5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对增速超过35%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二、抓增量,促引进,加大招商引贸力度
支持引进大型商贸企业、商贸总部项目或区域总部。对当年新引进注册的给予奖励:
(一)纳统奖:
对月度新增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奖励20万元。
(二)项目落地奖:
1.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0(含)-20亿、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含)-10亿,奖励项目落地奖100万元;
2.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亿(含)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0亿(含)以上,奖励项目落地奖200万元。
(三)税收奖:
1.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含)-10亿、零售企业年销售额3(含)-5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以上,奖励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80%;
2.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0(含)-20亿、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含)-10亿,奖励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85%;
3.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含)亿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0亿以上,奖励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90%。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新注册落户我区的符合上述税收奖励政策条件的商贸企业,且次年、第三年批发企业销售额增幅达到20%以上、零售企业销售额增幅达到10%以上(否则不享受该项政策),连续三年享受该税收奖励政策。该项政策中税收奖励资金不在1000万元支持商贸业发展资金内。
三、附则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地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二)本细则所涉及的数据以统计部门数据或实际核实为准。
(三)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及我区政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一次性落实奖励,并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本政策若与招商引资的政策出现重复奖励情况,则按就高的原则执行。所有扶持资金以财政预算资金为限,超过的按比例统一核减。
(四)加强企业融资支持。对地方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限上贸易企业,建立重点发展贸易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服务,优先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协调金融机构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五)对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在本申报范围之列;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收缴相应扶持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扶持对象今后3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即墨区商务局
2020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