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墨市名媛之选美妆店采购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采购的化妆品“BANQING”无暇靓肤晚霜、“轻奢丝绒哑光口红三件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处罚决定。
2、青岛修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永兴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经查,该店2022年9月2日销售的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现场提供不出处方药的销售处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9月3日前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2022年10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依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3、山东海润医药有限公司芝润堂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经查,该店2022年10月1日15时59分销售的广东九连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处方药黄柏胶囊2盒,现场提供不出处方药的销售处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2022年10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依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4、即墨市润和轩酒行经营无正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7日从嗨酒供应链(青岛)有限公司以912元的价格购进24瓶,赠送2瓶,共计26瓶标识为“Cabernet Sauvignon”的葡萄酒,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未张贴中文标签便放在店内销售,进货价38元/瓶,销售了24瓶,销售价格50元/瓶,货值金额1300元,违法所得288元。本案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无中文标签葡萄酒2瓶;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捌元整(¥288.00);三、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处罚决定。
5、即墨区红梅便利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当事人在购进部分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处罚决定。
6、青岛瑞雪美业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二、没收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ISOV”10瓶的处罚决定。
7、即墨市上顺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酥花生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香酥花生”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够提供出供货商城阳区仇兆亮花生批发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仇兆亮花生批发部(0003821)单据和该批次香酥花生出厂检验报告,积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酥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整(¥5.00),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