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即墨宝龙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辣椒抽检结果显示为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违法行为。
但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玖元玖角捌分(¥19.98)。
2、即墨区多莱妮商行经营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经监督检查,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3、即墨区天一意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经监督检查,2019年2月3日当事人购进了5瓶利威丝染发霜,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当事人于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销售并使用了3瓶,剩余2瓶过期未销售,被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化妆品2瓶;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4、即墨区通济街道窑头村第五卫生室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5、****(费洪君)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芒果”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6、即墨市添兴旺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芒果”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7、江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北“冬虫夏草酒”,未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冬虫夏草酒”5瓶;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8、即墨区禾壹净美容科技管理店销售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案
经查,当事人的店铺美甲货台上有超过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SHAIYOUERA指甲胶7瓶、雷尼原创甲油胶3瓶和DOCEER杜尔氏经典系列指甲胶2瓶)。
9、青岛锦馨美容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外包装上未标识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未标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进货时也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该化妆品的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膜姿兰”瑞士多肽水光瀑布2盒;2、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10、即墨区亿家兴商店销售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案
经查,当事人店铺货架上待售的6支牙膏已超过使用期限,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圆整(¥11000.00);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蓝天六必治“呵呵宝贝 ”天然健齿儿童牙膏6支。
11、李文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500.00);2、罚款贰仟壹佰元(¥2100.00)。
12、即墨区慧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天蕴美肌按摩霜”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合格FC-332/97H/5A 2020/11/07/K24/K24】4盒、“氨基酸酵素洁颜粉” 【保质期三年 生产日期:2017.05.22 2020.05.21】2盒、“零感赋活水”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合格2022.05.12.C.05.13.01】4盒;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3、青岛胜仁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潮海石河头中医综合诊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不完整案
当事人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14、即墨区吴辰光商店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案
经查,当事人店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依妍牌保湿甘油1瓶)。
15、青岛山林人家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化妆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产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16、即墨市福盛祥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腐案
当事人经营的豆腐,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拾柒元贰角(¥17.2);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17、即墨区纪琳和快餐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18、即墨区琳娜菜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豆腐”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陆角整(¥1.60);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19、尹善军未经设立登记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经查,善军未经设立登记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法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与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择一重处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20、即墨区鸿多美大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经检验检测,即墨区鸿多美大酒店(邱晓斐)采购的作为餐饮加工食品原料的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1、青岛豆梦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销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黄豆芽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00),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22、即墨市润明香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案
经厂家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槟榔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口味王”槟榔1袋(净含量30克)、“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3袋(净含量30克)、“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1袋(净含量55克);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3、青岛耐博森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肉松派面包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当事人因患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具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480)。
24、青岛婕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BEI.OU北欧香槟金系列功能胶(加强底胶)”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属于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
25、青岛海富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海富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香酥鱼排”配料表标识“每100克香酥鱼排成品中含有碳水化合物0.6克”,其营养素参考值应为0%,而当事人标签标识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标识为1%,属虚假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肆元捌角(¥184.8);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
26、即墨市明海养殖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鸡蛋”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柒角伍分(¥60.75)。
27、青岛市即墨区陈乾坤华联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鸡蛋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元整(¥9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8、青岛鑫玉慧生鲜配送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鸡蛋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9、即墨区谢秋仙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和姜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叁元贰角(¥113.20)。
30、即墨区吴记烘焙坊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2瓶;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31、即墨区美妍美容美体中心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甲油胶150瓶;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32、即墨区老县城公社餐饮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豆腐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陆角肆分(¥3.64)。
33、即墨区燕子星为佳乐家美容店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253瓶;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34、即墨区贾氏美容院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3瓶;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35、即墨区何胜伟面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香酥条(油炸类糕点)3袋(5千克每袋)、花生油老蛋糕2盒(500克每盒)、纯手工老面包1袋(200克每袋)、汉堡面包1袋(390克每袋)均超过保质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香酥条(油炸类糕点)3袋(5千克每袋)、过期花生油老蛋糕2盒(500克每盒)、过期纯手工老面包1袋(200克每袋)、过期汉堡面包1袋(390克每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