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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9月份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0-27

1、即墨市浩晶凯食品店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加工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喜饼”,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肆元整(¥64.00)。

    2、即墨市华山镇万福肉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辣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整(¥5.00)。

    3、即墨区安家彤生活超市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青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叁角整(¥4.3)。

    4、即墨市灵山镇可云商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西红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壹角贰分整(¥9.12)。

5、即墨市大信福客来购物中心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生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猪肉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160.00)。

    6、青岛市即墨区板凳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当事人在购进部分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处罚决定。

    7、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当事人在购进部分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处罚决定。

    8、青岛东运德发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豆豆香系列“豆皮串”包装上标注的《营业成分表》的“蛋白质”为虚假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豆皮串”1包;2、没收违法所得156元;3、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9、青岛方舵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中医诊所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当事人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不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的处罚决定。

    10、即墨王新口腔诊所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当事人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不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处罚决定。

    11、即墨区怀林香蕉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共计捌佰元(80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12、即墨市顶呱呱水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芒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共计贰佰叁拾捌元(238.00元);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13、青岛市即墨区大信中学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餐具案

    青岛市即墨区大信中学使用大肠杆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特清洁”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14、青岛国强药业有限公司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15、即墨市段泊岚镇方凯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16、即墨市段泊岚中学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17、青岛海润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六、“关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问题。(七)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合、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误解。”之规定,构成了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18、青岛汇健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和药品批号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19、青岛平民亚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六分店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20、青岛福康源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21、即墨市鑫鳌福酒店餐饮具消毒不合格案

    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消毒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使用的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00)的处罚决定。

    22、展昕未经设立登记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案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经营活动以及无《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以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经营活动以及无《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法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与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择一重处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

    23、青岛新美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三分店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肆元肆角捌分(¥494.48)。

    24、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西丰台村卫生室使用劣药“小儿咽扁颗粒”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玖佰伍拾玖元肆角(¥959.40)。

    25、即墨市耿双尊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6、漳县宝井土特产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婆婆露”手工香醋的产品标签标有“富含钙、磷、钾、钠、镁等人体所需微量元素,长期食用,具有软化血管,保健肠胃,促进消化等功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婆婆露”手工香醋9桶;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圆整(¥110.00);3、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

    27、青岛古城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商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28、青岛百年培元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29、青岛紫光药业有限公司第六十一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案

经查,1、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规定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500.00)。                    

    30、即墨区上善托管服务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

    31.王文成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采购化妆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美容美体经营活动,且采购的小气泡净肤套未提供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供货单据。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采购化妆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设立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32.即墨区佰合海滨百货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处罚决定。

    33.即墨区小皮酱凉皮厂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调料包60包(130g)、辣椒油60包(20g)、花生酱60包(20g);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34、即墨市黄伟伟口腔诊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等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进行验收记录,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00)的处罚决定。

    35、青岛晋金中医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晋金中医诊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三七粉等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进行验收记录,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00)的处罚决定。

    36、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二百九十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销售 “三七伤药片”等处方药未凭处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37、青岛云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委托加工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面粉(小麦粉)未标示质量等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420.51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38.即墨区孙云功中医诊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电子化资料与纸质版资料具有同等效力”之规定,构成了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39.单自修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整(¥5.00);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处罚决定。

    40.即墨区梓楚蔬菜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芸豆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芸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芸豆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处罚决定。

    41、青岛牧渔仙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椰风福®挡不住天然芒果汁饮料5箱;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处罚决定。

    42、青岛康泉药业有限公司六分店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处罚决定。

    43.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即墨第二十八分公司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处罚决定。

    44.即墨市恒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处罚决定。

    45.青岛顺康健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处罚决定。

    46.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何家庄村卫生室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47、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沟二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保存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用药人够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保存药品够进货验收记录。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48.青岛达善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凭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500.00)。

    49.青岛同瑞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凭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500.00)。

    50.青岛秉承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凭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500.00)。

    51、即墨区翁继敏包子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项目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项目,超范围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的处罚决定。

    52、即墨区一碗粥快餐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项目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项目,超范围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的处罚决定。

    53、即墨区胖阿哥小碗菜饭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项目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项目,超范围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的处罚决定。

    54、即墨区至味家香特色小吃店(孙静波)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具”、“餐具筷子”经抽检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当事人改正;2、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55、刘晓花涉嫌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玖元贰角 2.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56、青岛润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润泉诊所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电子化资料与纸质版资料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构成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7、即墨市希灵果品行(张学花)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芒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共计壹佰叁拾肆元(134.00元);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58、青岛诺菲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59、即墨市家和福超市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能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60、即墨区雪虞美人美容养生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外包装喷码不符合规定,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圆整(¥11000.00);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61、青岛紫光药业有限公司第二十七连锁店销售药品未注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未给顾客开具标明规定内容的药品销售凭证,不符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规定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62、即墨区刘清盛中医诊所(刘清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不完整案

    当事人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63、青岛于爱特美容养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64、即墨市群涵化妆品店(宋文波)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化妆品的产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65、即墨区棠秀美容会馆(倪晓芳)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化妆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产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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