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海润医药有限公司亚泰大药房八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2、青岛双平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3、青岛华诺药业有限公司一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4、青岛寿康堂药业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5、青岛福万民药业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6、即墨区宏德烤鸡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啤酒”未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啤酒6桶;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8000元。
7、即墨区刘吉安生鲜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00元)
8、即墨区家顺熙庆快餐店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当事人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9、青岛金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虫草人参酒案:
当事人生产的“虫草人参酒”未标注使用的人参为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虫草人参酒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生产的虫草人参酒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贰拾元整(¥620.00)三、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10、青岛百源美药业有限公司零二零零二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1、青岛宗昌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二分店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12、青岛华佗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八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13、青岛缘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即墨一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4、青岛墨泉酒业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车间内使用的“糖化酶”未标示生产日期,生产的“果蔬脆大礼盒”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未标示生产日期的食品添加剂“糖化酶”1包(已使用);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15、即墨区吉隆喜超市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龙大肉食”火腿肠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整(¥4.00);2、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
16、即墨区项氏兄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汽水超过保质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壹元整(¥1.00);2、没收“怡泉+C”柠檬味汽水5瓶;3、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17、捷成地毯(青岛)有限公司的食堂经营超过保质期“鸭血”和食用碱面案:
当事人的食堂经营超过保质期鸭血和食用碱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鸭血”9盒和食用碱面1袋;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18、即墨区米之兰美容美体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罚款。
19、即墨区倾城曲方净颜美容店涉嫌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罚款。
20、即墨市利好来客烧烤店经营无中文标识红酒及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红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红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红酒、牛栏山白酒等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无中文标签红酒2瓶;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1、即墨区泰觅饮品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標泰式茶”案
当事人采购的“手標泰式茶”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標泰式茶”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中文标签“手標泰式茶”11袋(其中400克10袋;1袋已开封,余180克);2.没收违法所人民币1768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
22. 即墨区豪庭一家人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洗发用品案
当事人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洗发用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洗发用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柔精油润养柔顺洗发露(400ml)2瓶、飘柔滋润去润发乳(750ml)1瓶、多芬滋养水润洗发乳(700ml)1瓶;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3、即墨区合客满汇生鲜超市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瓜子、红枣等部分散装食品未按规定在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相关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24、即墨区怡美萱养生馆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罚款。
25、即墨区靖怡轩美容会馆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蜂芝堂”草本香薰套3盒;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26、即墨区爱购喜客来生活超市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案
当事人经营超市,在其销售的未包装的蔬菜、水果中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27、即墨市冷氏劳保用品店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购进标识为安徽英科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PVC检查手套”和标识为河南安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 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决定。
28、即墨区小媳妇铁锅炖鱼羊山夼店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000元的处罚决定。
29、即墨区百味苑食府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30、即墨市家上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过期的1瓶大宝美容洗面奶;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11000元的处罚决定。
31、即墨区饺香源餐饮店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销售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处罚决定。
32、青岛牙颗喜口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即墨浦里口腔诊所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00)。
33、青岛天合集团祥泰药庄连锁有限公司刘家庄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34、朱明杰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虾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叁元陆角(¥93.60);(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决定。
35、宋永忠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叁元整(¥33.00);(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决定。
36、即墨区老姜调味品店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00);(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决定。
37、青岛顺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罚款64000元的处罚决定。
38、青岛正清堂药业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39、即墨修正堂昊泰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第十五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40、青岛益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开具未标明生产厂商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销售药品开具未标明生产厂商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开具未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41、青岛军盛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即墨道澄中医诊所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当事人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42、青岛醇岛优品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2022年6月21日生产的“精酿原浆”啤酒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6月24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精酿原浆”啤酒96箱零9罐;2、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
43、即墨区小蒙优品经营部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查验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处罚决定。
44、即墨区雨天家纺用品厂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查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处罚决定。
45、青岛紫光药业有限公司第六十一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案:
经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规定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46、青岛墨城人家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绿豆芽”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7、文县中寨纹党产区代元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婆婆露”牌麦麸醋的食品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婆婆露”牌麦麸醋18桶;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48、青岛畅美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畅美源专营店”网上销售“蒂寇拉”岩兰草人参沐浴液,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6000元的处罚决定。
49、青岛好脸面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好脸面购物城总店网上销售“好脸面”桑蛋丝爽肤水,未能提供出进货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6000元的处罚决定。
50、青岛硕之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51、青岛天顺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52、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西元庄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53、青岛御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54、即墨修正堂昊泰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第六十九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55、即墨区马伊斯哈盖拉面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6、即墨区小涛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57、即墨市君兴菜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菜豆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菜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菜豆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柒元伍角(¥17.5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处罚决定。
58、刘美华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虾虎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虾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虾虎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伍元整(¥75.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处罚决定。
59、即墨区汇升果品商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检吡虫啉项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4元;2、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60、张福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沃柑案:
当事人销售的沃柑经抽检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61、即墨市好宜佳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百草梨膏糖”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百草梨膏糖16包;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的处罚决定。
62、即墨宾馆(机关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采购的生姜抽检结果显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但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提供其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63、即墨区王海峰诊所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00)。
64、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即墨蔡家村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罚款。
65、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张茁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66、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城西一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67、青岛康汇德药房有限公司即墨慧民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案:
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68、青岛康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永合口腔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案:
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69、即墨区于永丽化妆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119瓶;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70、青岛积善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水果一家混合水果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5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的处罚决定。
71、即墨区刘丽梅蔬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3元。
72、即墨区万客隆超市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3.2元。
73、青岛吉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鱼酥、手撕鱿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5元的处罚决定。
74、青岛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其采购的“芹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免于处罚的决定。
75、即墨市温泉如海商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肆拾伍元陆角。
76、青岛鑫紫苑药业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77、青岛研光药业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78、即墨区悦芙美容服务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罚款。
79、山东海润医药有限公司海润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