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墨区果茶鲜品生活超市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处罚决定。
2、青岛鳌鸿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处罚决定。
3、青岛紫光药业有限公司第一百零九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4、即墨区小媳妇铁锅炖鱼羊山夼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出场检验合格证案: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出场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出场检验合格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000元的处罚决定。
5、青岛即墨九子巷黄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海参虫草酒”中的蛹虫草为新食品原料,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易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注不适宜人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6.即墨区每日莱便利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当事人超范围经营冷冻散装食品,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处罚决定。
7.青岛德馨鲜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处罚决定。
8.即墨市新信义商场(陈贤礼)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蛋皮红豆面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整(3.00);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9、青岛初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手摇奶昔乳酸菌饮品”标签不符合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10.青岛盛杰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没有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手术剪3只、不锈钢镊子12只;2.罚款29000元的处罚决定。
11、即墨区小町牛餐饮店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当事人网络经营餐饮未在美团平台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之规定,构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的处罚决定。
12、王汝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砂糖橘案:
当事人销售砂糖橘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砂糖橘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整(¥24);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处罚决定
13、即墨区龙淼火锅店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案: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处罚决定。
14、即墨区徐维进商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抽检结果显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违法行为。
但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提供其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5、刘艳华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抽检结果显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违法行为。
但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提供其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6.吕思娟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大姜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大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但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其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17、即墨市涌来福水产店销售冷冻南美白虾、金鲳鱼等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如实公布相关信息案: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如实公布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经责令改正后仍不规范,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如实公布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陆仟伍佰元整(¥6500.00)的处罚决定。
18、即墨区卡蔓咖啡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00)的处罚决定。
19.青岛翘拇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使用的牛腩标签无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标签不符合要求的牛腩13.26kg ;2.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处罚决定。
20.即墨市集赏快餐店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案:
当事人采购的“正大鸡胗”现场提供不出供货方许可证、进货单据、进货记录及产品合格证明的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明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决定。
21、青岛市即墨区龙山智美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采购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之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提供出“生姜”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台账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2、刘彩霞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化妆品案: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无照生产销售分装香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年1月1日)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贰万肆仟叁佰玖拾元整(¥124390.00);2、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叁仟壹佰柒拾元整(¥373170.00)。
23、青岛海味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重庆小面”执行标准标注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元);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处罚决定。
24.李红伟销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案:
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元);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的处罚决定。
25.青岛普杰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26.青岛庄户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委托生产的青岛庄户森于仁明鸡蛋小麻花500g(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3日,生产商:青岛佳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青岛庄户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 7718-2011中4.1.11.3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整(¥225.00)的处罚决定。
27.即墨区齐齐小猕果品行(武香娥)销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猕猴桃农药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共计肆佰玖拾叁元陆角(493.6)元;二、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的处罚决定。
28.即墨区久兴果品店(赵延生)销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砂糖橘农药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共计壹佰元整(100.00元);二、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的处罚决定。
29、即墨区晋时代水果批发部(李沙沙)销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农药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100元);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的处罚决定。
30、青岛恒千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冰糖橙农药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共计叁拾陆元整(36元);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的处罚决定。
31、青岛联合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油麦菜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以及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建议免于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32、即墨区刘冬百货超市(刘冬)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当事人售卖的两款月饼均提供不出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33、宋显清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抽检发现腐霉利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7900元的处罚决定。
34.即墨市开门乐超市(李茂旭)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牛肉干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五香牛肉干”一袋;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35、青岛鑫佳润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当事人在购进部分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
36、即墨区臻品商行(代海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速食深海小海带”的生产日期的标示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速食深海小海带6袋)。
37、捷成地毯(青岛)有限公司的食堂经营超过保质期“鸭血”和食用碱面案:
当事人的食堂经营超过保质期鸭血和食用碱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鸭血”9盒和食用碱面1袋;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38、即墨区宅子头辣九度旋转小火锅店(王雪霞)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39、山东海润医药有限公司恒泰大药房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220.00元);2、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捌元整(¥2380.00元)。
40、即墨市田横老渔村公社海产品店(董伟克)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及生产许可证号案:
当事人未经授权在食品外包装标识上使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及生产许可证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之规定,构成了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贰元捌角叁分(¥172.83元)。
41、即墨区段丽翠超市(商宝健)采购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当事人采购的“鲜果醇”酒心巧克力味注心饼干提供不出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采购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42、即墨市蟹子王水产品商店(车玉翠)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虾蛄” 经抽检检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壹元(¥30);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8000)的处罚决定。
43、即墨区王建平商店(王建平)采购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案:
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可比克”未进行进货查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处罚决定。
44、***(史泽财)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大姜”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00);(二)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7400.00)。
的处罚决定。
45、***(宋永星)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伍拾玖元陆角(¥59.60);(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的处罚决定。
46、青岛市即墨区陈乾坤华联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及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彩针甜甜圈商品标签食品添加剂中有标注“复配膨松剂”,没有标注该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决定。
销售的彩针甜甜圈、涂饰甜甜圈商品,其商品标签上使用的条码未能提供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证明,经查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上述2个条码均不属于商品上生产厂家(制造商),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合计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2000元的处罚决定。
47.即墨区林秀丽包子铺(郭存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项目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项目,加工制售凉拌萝卜丝冷食类食品,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项目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3800.00)。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