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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0900202405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4〕114号 发布日期 2024-12-3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4〕114号
生效日期 2025-01-0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0900202405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4〕114号
发布日期 2024-12-3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4〕114号
生效日期 2025-01-0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有

                       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4〕114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

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稳定健康发展,提升市场活力,营造平等有序、良性循环的融资环境。现就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群范围。个人借款人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在其创办的创业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居民身份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二、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实际合同利率上限不超过LPR。经办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定价合理、透明。

三、还款方式。一年期(含)贷款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超过一年期贷款采取按月付息、不定期还本,到期一次性结清。其中,二年期(含)贷款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应归还本金的20%,贷款到期日前结清剩余本金;三年期(含)贷款自发放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应归还本金的20%,24个月内应归还本金的50%,贷款到期日前结清剩余本金。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清贷款,若后续有创业担保贷款需求,经相关机构评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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