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即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资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即退役军人字〔2021〕18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主要包括: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疾抚恤金;
(二)烈士褒扬金;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
(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五)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六)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七)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八)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九)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
(十)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抚恤补助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抚恤补助资金按照“各镇街报送情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对象、标准,区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和各镇街代发到人”的规程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其中,农村“两参”人员就业补助金由各镇街负责代发,抚恤金、在乡退役军人优待金和其他补助金由金融机构负责代发。
第五条 建立健全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全区优抚对象各项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录入山东省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一)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优抚对象自然减员及本身变化情况报局双拥优抚科;
(二)局优抚科应随时将优抚对象新增人员录入山东省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各镇街报送和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馈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条 局双拥优抚科应于每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提供本月享受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人员名单、项目和标准,区财政局核准后将资金拨付到局零余额账户,局待遇保障科将资金转至代发金融机构和各镇(街道、功能区)财政账户,代发金融机构和各镇(街道、功能区)财政账户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抚恤补助金按规定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账户。
第七条 局双拥优抚科应每月25日前将全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发放明细表通报给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各镇街应于每月底前将本月代发资金收款凭据(含电子版和纸质版)报至局双拥优抚科。
第八条 局双拥优抚科应奖励优抚对象人员增减、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资金据实发放台账,并将涉及中央直达资金的发放情况及时录入“青岛直达资金监管平台”;局待遇保障应将每月审核盖章材料为记账依据,记录反映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情况。
第九条 与金融代发机构联通联动机制,金融机构应于代发完成后第2天将发放结果反馈给局双拥优抚科;双拥优抚科应仔细研究代发失败原因,重新制定发放明细表,于本月底前将所有应发资金发放完毕。因优抚对象减员、代扣等出现的结余资金,除按政策规定必须按照拨款途径原路退回外,可留存至下月发放,每年12月底前金融代发机构的资金余额必须清零。
第十条 因优抚对象减员不及时导致出现抚恤资金超发的,由局双拥优抚科组织各镇街进行追缴。追缴资金时可应用现金追缴、金融机构代扣、扣发丧葬补贴等其他资金的方式进行,追缴资金应足额存入区国库账户。
第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抚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抚恤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即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即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