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1-10-17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具体包括: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