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即墨区民政局在对社会组织年报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某老年公寓自2019年起连续多年未按期通过青岛社会组织智网平台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调查与处理:社会组织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多年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社会组织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即墨区民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老年公寓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检查,发现该老年公寓已不在登记地址从事活动,无法找到当事人。而且通过当事人留存在即墨区民政局档案资料的联系电话亦无法与之取得联系。随后,即墨区民政局又通过前后两次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联系当事人,上述寄出的信函均无人签收予以退回。经报批准,即墨区民政局于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立案后,即墨区民政局通过政务网站和在公众场合张贴公告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随后,即墨区民政局依法下发并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即墨区民政局对该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之日后的60日内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我局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法律分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典型意义:“僵尸社会组织”的存在,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社会组织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依照法定程序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报和长期未开展活动的“僵尸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已到刻不容缓的地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时参加社会组织年报,加强自身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有此类情况发生,民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