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即科字〔2023〕3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功能区,区直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服务本地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建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关于加快实施新时代“英才汇即”系列工程助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发〔202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科技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即墨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岛市即墨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讲话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服务本地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建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中共青岛市即墨区委关于加快实施新时代“英才汇即”系列工程助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聚焦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从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及各科研院所中遴选,经区科技局认定,入驻到我区各企业开展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区科技局负责特派员的选派、组织、管理、协调、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选拔认定
第四条区科技局每半年受理一次,受理方式为备案制,全年通过备案人数不得超过20人。
第五条企业科技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志愿到企业生产一线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三)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入驻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自主创新意识强,能够为特派员安排合适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
第三章组织入驻
第七条由区科技局向企业征集技术、服务需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各自学科特点推荐特派员人选,区科技局汇总企业技术需求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派人员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建立工作台账,有针对性组织人才与需求的对接活动,落实入驻事宜。
第八条特派员、派出单位及入驻企业各方达成意向,签订《即墨区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各方应根据需要签订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及其他协议作为补充法律文件。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九条特派员入驻期间,实行派出单位和入驻企业联合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特派员派出期间原单位福利待遇、研究生助学补贴保持不变,在评先选优方面优先考虑担任过科技特派员的人员。特派员入驻企业期间,应按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特派员派驻企业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原则上全职在岗时间不少于2个月,派驻时间和派驻形式由派出单位、入驻企业、特派员三方协定,期满后可申请办理延期,延期的特派员纳入当年度特派员管理。
第十一条特派员在下派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下派工作任务的,经入驻企业和派出单位同意后,报区科技局批准,由派出单位另行选派人员接替。
第十二条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二)优化企业研发团队,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四)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
(五)协助企业策划申报各级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联合入驻企业共同对特派员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知派员单位。
第十四条对特派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履职成效、科技需求对接情况、实际困难解决情况等)考评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五章奖励支持
第十五条资金支持标准
(一)特派员结合企业技术需求,帮助企业与科研机构、专家建立合作关系。
(二)特派员入驻期间的生活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实行年度包干制,根据考核情况,每人每年给予最高1万元生活补贴。
(三)入驻企业应当将补贴资金全部用于特派员,不得挪用,并为特派员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特派员与入驻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被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并将联合相关部门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