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交通运输局转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 9 号),省交通运输厅编制了《山东省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考核管理办法》,规范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客运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下 同)经营的法人单位。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 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实 际控制人。 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含分支机构)分管安 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接受交通运输部对我省城市客运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指导,落实交通 运输部安排的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局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符合政府购 买服务规定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 展具体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在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6 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 1 年内考核合格。在 2023 年 1 月 1 日前已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 相关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考核工作。
第七条 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业 务领域,对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类人 员分别开展安全考核。 考核内容分为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公共部分包括: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城市客运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等;专业部分包括:各领 域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实务等。
第八条 考核使用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公开发布的安全考核 大纲和安全考核基础题库,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城市客 运安全生产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城市客运 安全生产地方性考核大纲和地方题库,地方题库每类题型试题数 量应不少于交通运输部题库相应题型试题数量的 10%,并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对题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按照考核要求,经所属企业同意,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 考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安全考核工作。城市客运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及岗位 职责,选择考核相应业务领域。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考核申请 资料的真实性由本人及其所属企业负责。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 及时受理参加考核人员的申请,审核有关资料的真实性,统筹安 排考核工作。
第十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考核采用闭卷考核方式。鼓励各地采用无纸化考核,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纸质试卷考核。试卷考核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总分 值为 100 分,取得 80 分及以上成绩为考核合格,考核时间为 90 分钟。 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50 个,50 分)、多项选择题(10 个,20 分)、判断题(25 个,25 分)和案例题(1 个,5 分)。 免费自愿使用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发的组卷考核客户端软件, 也可根据需要,开发本市组卷考核客户端软件。
第十一条 公共部分试题从基础题库中公共部分随机抽取;专 业部分试题按照参加考核人员所选择的业务领域,从基础题库中 相应业务领域随机抽取。 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公共部分占 70%,专业部分占 30%;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公共部分占 40%、专业部分占 60%。地 方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分值,占比不超过总分的 10%。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若负责城市公 共汽电车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经营中两类及以上 工作,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及岗位职责选择相应业务领域;试卷 题目专业部分从题库中的相应业务领域随机抽取,不必分别进行 考核。
第十二条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于考核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 内,在政府部门网站专栏公布考核合格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脱敏后)、 所属企业名称、考核业务领域、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等。参加考 核人员可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考核成绩。相同业务领域的 考核合格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重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 考核安排,并提前 30 天向社会公开发布,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批 次考核。
第十四条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将上一年 度本市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考核工作执行情况、本市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安全考核通过情况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全省经营的城市客 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执行情况、 全省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 安全考核通过情况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五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所属企业应 当在 1 个月内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人员离岗情况;另择 企业从事同类型岗位工作的,本人应当在入职后 1 个月内向所在 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登记企业信息和安全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考核合格结果自公布之日起,3 年内有效。 安全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到期前 3 个月内,相关人员可以向 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 当在受理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 罚或导致发生运输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安全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 应当予以延期 3 年。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站等渠道公 布延期结果。
第十七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下列情况的,原考核合格结果作废。 (一)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 导致发生运输安全事故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列车脱轨、列车撞击、乘客踩踏、 淹水倒灌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三)超过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 180 天未申请延期的。 考核合格结果作废后,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应重新提交考核申请,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安全考核并取得安全考核合格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组织考核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落 实考试组织的各项条件保障,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场所、人 员、物资及考试防疫措施及时到位,确保考试顺利实施。要畅通 考生咨询渠道,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回应和妥善解决考生关 心的问题。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考试一周前将考核方案报省交通运 输厅备案。
第二十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不遵守考 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严重的取消其本场次考试资格。 1.考生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 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 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严禁携 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3.入场后,对号入座,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 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 4.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考试时严格遵守考试时间, 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方可交卷,不得提前交卷。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