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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即墨区海域使用权收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4600202301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海洋发展局 成文日期 2023-08-11
发文字号 即海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8-1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海规〔2023〕1号
生效日期 2023-09-1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海洋发展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MDR-2025-0290001
索引号 37021504600202301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海洋发展局
成文日期 2023-08-11
发文字号 即海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8-1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海规〔2023〕1号
生效日期 2023-09-1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海洋发展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MDR-2025-0290001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

   《即墨区海域使用权收回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海洋发展局

                                                                               2023年8月11日

即墨区海域使用权收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收回工作流程,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回海域使用权,是指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需要以及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的需要,依法收回或终止海域使用权的行为。其他项目建设需要收回或终止海域使用权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需要以及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的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由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专门工作机构(专班)负责牵头组织,沿海各镇(街、区)(以下简称沿海各镇)负责具体实施;其他项目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由项目引进地或所在地(毗邻地)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各级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收回海域使用权流程

第五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收回海域使用权前,应确定拟收回海域使用权范围,并根据评估等情况拟定补偿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收回海域使用权范围及经济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 1 0 个工作日内,将方案在相关的镇、村予以公告。

(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海域使用权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经济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

第六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后,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公告海域使用权终止。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权是指由区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区政府审批权限外(市、省级等审批)的海域使用权收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责任

第八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经济补偿按程序足额到位后,被收回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拖延交出所使用的海域。

第九条 阻挠和破坏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妨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用的,由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徇情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年9月1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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