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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同一申请人反复、批量、大量提出内容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可不予重复处理。
建议优先通过本局政务公开专栏、网上查询渠道获取已主动公开资料,减少重复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