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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电气焊操作要规范,警惕“星火”飞溅“燎原”
发布日期: 2023-09-16

    电气焊作业作为一项重要工艺,在现代化工业生产和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如果焊接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忽视安全防护工作或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就会埋下火灾隐患。

焊接作业属于动火作业,场所营业时动火作业、无动火手续作业、无证操作、操作过程中接触易燃易爆物品、不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等行为,都属于违规作业,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

火灾隐患
01、明火作业 焊点温度高

电气焊属于明火作业,焊点温度通常可达3600-6000℃,存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危险。

02、火花飞溅 引燃周围可燃物

在焊接作业时有大量高温火花、焊渣飞溅,当接触到木材、棉麻等可燃物上能引燃蔓延,引起火灾;当接触到易爆气体时可能会引起爆炸。

03、电线拖拽 电焊机线路短路

电焊机的连接电源线在操作过程中经常拖拽,容易造成线路绝缘老化损坏,从而发生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

面对这些安全隐患,我们该如何预防电气焊火灾的发生?

防范措施



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电气焊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营业时间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清理周围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应使用不燃材料盖封。


作业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动火监护人。


作业结束及时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确保没有安全隐患后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死角。


在通风且照明充足的环境中作业

施工作业时照明充足,可以极大程度避免误操作或其他安全隐患。焊接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下可以避免出现气体中毒。


作业前检查设备安全附件

作业前要及时检查电焊机的焊把线、接地线、焊钳以及乙炔瓶上的回火阀、易熔塞等附件,确保作业时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涉电气焊作业法律法规摘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二)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

(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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