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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即墨区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2022年版) | ||||||
| 序号 | 实施 部门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权限 | 备注 |
| 1006 |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 组织、指导对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核发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负责组织、指导对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 |
| 1007 |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 组织、指导对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2021年4月29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负责组织、指导对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 |
| 1008 |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 组织、指导对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公安部令第77号)第三条:“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
组织、指导对全区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 |
| 1009 |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 组织指导对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销情况备案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 组织、指导对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 |
| 1010 |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 组织、指导对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2021年4月29修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
| 1011 |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 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 本辖区内校车的源头监管工作 | 1.【法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 负责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依法发放校车标牌 | |
| 1012 |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 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受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市公安局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省政府令第342号修改)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公安局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
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
| 1013 |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 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受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 依法受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 |
| 注:《青岛市即墨区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2022年版)》未涵盖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区委、区政府要求和区安委会文件执行。 | ||||||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指挥中心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