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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河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
即政发〔2018〕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即墨区河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区政府批准实施并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工程
1.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大沽河堤防堤脚外10米为护堤地,其他中小型河道堤防堤脚外5米为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划定。大沽河堤防管理范围相连地域100米为保护范围,其他中小型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相连地域50米为保护范围。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和树木,设置行洪障碍物;(三)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四)开挖窖井,垦堤种植;(五)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和垃圾等。
3.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水库工程
1.管理与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兴利水位线以下为管理范围,主坝坝脚外100米,副坝坝脚外5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50米。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至兴利水位线范围为保护范围,主坝管理范围相连地域以外200米,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相连地域以外15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2.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3.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